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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開始在看守所辦公 可簽署國美公司文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01 16:12:32  


  中評社香港10月1日電/國美電器管理層之間的爭奪戰頻頻升溫,賺足了公眾的眼球。此外,深陷囹圄的黃光裕參與國美奪權之戰,並能在看守所內“辦公”,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那麼,被刑罰的黃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權,是企業家享有的特權,還是合法行使權利?被羈押的當事人究竟有哪些權利,就這些問題,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官和學者。
  
  經黃光裕申請
  
  法院批准其看守所內簽文件
  
  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了解到,黃光裕目前仍然羈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監獄服刑。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北京市高院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經黃光裕向法院辦案人員申請,法院允許黃光裕在看守所內簽署國美公司的文件,但黃光裕簽署文件有著嚴格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光裕進行處罰。
  
  “黃光裕的請求就是在司法機關的思想轉變之下被接受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海虹介紹說,國美公司的律師去會見黃光裕,按照法律,他不是黃光裕案子本人的辯護律師,如果嚴格執行起來,在過去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現在發現,這種會見對國美的正常運轉是有意義的,“這說明司法機關服務型意識在強化”。 據介紹,黃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均由其律師代為行使。而在以前,在押犯人企業家在看守所內簽署文件是不行的。
  
  看守所行使民事權利
  
  要比監獄麻煩
  
  針對在押當事人在看守所的民事權利保障問題,記者昨天採訪了本市幾家看守所。“判決書沒生效前,親屬是絕對不讓會見的!”看守所的一名管教告訴記者,為確保案件審理正常進行,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當事人只能會見辯護律師,其親屬是不讓會見的,所以,會見權受限制,在押當事人在處理股權、債權等事務時,一般要向辦案機關申請,若案件在偵查階段要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申請,若在審判階段要向法院申請,同意後方可行使這些權利。
  
  “在看守所行使民事權利要比在監獄行使民事權利麻煩些!”另一名看守所的管教說,比如像黃光裕要行使股權,那麼他必須向辦案機關申請,審查同意後方可行使,而在監獄,只要向監獄方申請即可,程序較簡單。此外,在看守所只能委托律師,而在監獄,當事人除可以委托律師外,還可以委托自己的親屬行使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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