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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要支持媒體曝光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20 09:11:35  


 
  二、加強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設

  依法行政首先要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要按照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積極性創造性、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範權力運行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設。

  一是著眼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下一階段立法工作重點要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取得更大進展。在經濟體制方面,完善財稅、環保、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應對突發事件、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在政府自身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強規範政府行為方面的立法,完善行政權力運行規則,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強化民主監督機制,切實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健全立法機制,提高立法質量。要堅持依法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負責制定法律,但法律草案可由國務院提出。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部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要堅決克服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化傾向,堅決克服借立法之機謀取私利、損害公民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持科學立法,正確認識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順應時代變遷和形勢變化的要求,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新法”與改“舊法”要並重,對出台時間早且長期沒有修改、社會反映強烈的法律法規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對確實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要堅持民主立法,立法的過程應當有人民群眾廣泛參與,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得到充分表達,合理的訴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體現。近些年來,我們在“開門立法”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許多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草案都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這些好做法要繼續堅持和完善。

  三是堅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國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央的重大決策,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部署。要正確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防止政出多門、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現在,有的地方和部門出台的一些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違法增設許可項目、處罰種類和強制措施,違法規定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條件,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今後,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按照法定權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規範性文件,加強合法性審查,做到下位法與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觸,政策之間“不打架”。各地方和部門都要顧全大局,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自覺執行中央決策和國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發現問題堅決糾正,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要及時受理和處理人民群眾提出的審查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建議。同時要注意保持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

  三、堅持科學民主決策

  決策是行政行為的起點。近些年來,我們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學民主決策的制度和工作機制。也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是決策權力過分集中於“一把手”,一些政府部門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於一身,監督機制和責任機制不健全,聽取群眾意見和專家咨詢論證流於形式、走過場。深入推進科學民主決策,要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要依法決策。合法是決策的第一要件。要堅決防止越權決策、違法決策。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全面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使決策權。對於重大決策,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超出法定權限或與法律法規抵觸的,不得作出決策。

  二要健全決策程序。科學嚴密的程序是正確決策的重要前提。各級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序。要進一步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決策權力的監督,防止個人獨斷專行。需要注意的是,聽證會、專家咨詢參加人員要有廣泛的代表性,特別是要有各個利益相關方參加。這樣更有利於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擁護,也有利於執行和落實。

  三要強化決策責任。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在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定期通過多種途徑了解決策實施情況,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停止執行錯誤決策,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對違反科學民主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要求追究責任。

  四、嚴格依法辦事

  政府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要由法律來確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於法有據、程序正當。各項法律法規一旦公布實施,就必須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政府要依法履行各項職能。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企業、其他社會組織權益和增加他們義務的決定。政府不僅要按照法定權限辦事,還要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沒有程序的民主,就沒有實質的民主;沒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難保證實體公正和結果公正。當前重權限、輕程序的問題比較突出,許多損害、侵犯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往往是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範造成的。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政府及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樹立程序意識,嚴格按程序辦事。對違反行政程序損害群眾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要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動,與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這些年來,行政執法總體上有了很大改善,但亂執法、粗暴執法、執法謀私等問題依然突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要按照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要規範執法主體,界定執法權限,減少執法層級,整合執法資源,推進綜合執法。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工作流程,依法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要改進執法方式,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要進一步完善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不與罰沒收入掛鈎。要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對違法者要嚴肅追究責任。

  這裡再強調一下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問題。市縣級政府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處理各種社會矛盾,頭緒繁多,工作壓力大。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務,對於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別是減少社會矛盾,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具有重要作用。國務院於2008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對這項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要繼續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各項制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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