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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擬規定無領導下井時礦工可拒絕下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5 17:59:19  


  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國家安監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後拒絕下井。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制定領導下井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完善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礦山企業應當將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在本單位網站、辦公樓、職工宿舍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監督。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向對其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單位報告。同時,向單位全體職工公布,按受監督。

  規定稱,下井帶班領導必須認真填寫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交接內容包括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下井帶班領導還應當將下井和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下井帶班登記檔案上,以存檔備查。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下井帶班領導的指揮,並有下列權利: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後的拒絕下井權;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後,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

  如對該暫行規定有修改意見,可於8月31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guoyan@chinasafety.gov.cn。聯繫人及電話:郭岩,010-6446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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