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4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的社評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日前經海基、海協兩會完成簽署,即將送“立法院”審議,但對應採ECFA包裹表決或是逐條審查方式,非但朝野立場相左,馬英九與王金平院長也意見不一,未來如何發展?頗值重視。
社評說,過去兩岸協議都不須經“立法院”審議即可生效,但這次ECFA是歷來規模最大、項目最廣、影響也最為深遠的一項協議,不僅加速促進雙方經貿交流,也將使兩岸關係邁入新的里程,所以馬英九先前即主動指示,兩會簽署後應送“立法院”審議,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問題是,既無前例可尋,如何審議ECFA?本身就成為爭論焦點,究竟要逐條表決?還是只能全本表決?各方意見相當分歧。
根據馬英九的說法,ECFA不是條約,但應比照條約審議,只需“立法院”二讀通過,不應逐條審查或修正;而王金平院長則強調,ECFA屬於兩岸之間的協議,不是條約案,如何審查需要朝野協商決定;他雖認同不能修改ECFA,但“立法院”可以提出“修正意見”。表面看來,馬王之間的歧見,似乎只在於ECFA是否比照條約審查意見不同,其實爭議遠不只此。
社評說,就事論事,條約是國家與國家簽署的書面協定,兩岸之間目前既未相互承認,所以雙方簽署的協議,當然不是條約或準條約。不過,由於ECFA不僅在形式上類似條約,在實質上也對雙方有拘束力,因此在法律上雖然不能視為條約,卻也沒有禁止比照條約處理。
從法理上來看,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均經二讀會議決之。ECFA既非法律案,也不是預算案,更不是“修憲”案,所以不管它是否為條約,其實都只須經二讀會議決。
其次,需不需要逐條審查,主要關鍵在於能不能逐條修正。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提出的雙邊條約,固然有審查的權力,但只能表示可否,而不能逐條修正,也就是說,如果立法部門認為特定條文違反國家利益或是窒礙難行,要求行政部門修正時,行政部門只有對外重啟談判一途,別無其他的選擇。其所以如此,主要就是條約內容環環相扣,如果修改部分,很可能就會牽涉整體;同時,條約涉及雙方,也不是任何一方可以片面修正就能確定內容,所以立法機關只能就全案同意或反對做選擇,而不能逐條表決修改內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正是如此規定。
社評說,就實務來看,全世界目前簽署兩百七十六個自由貿易協議(FTA) ,其國會都是就通過或否定進行表決,沒有一個國家逐條討論,何以台灣非要打破國際慣例?再說一旦條約或協議簽署之後,“國會”又要逐條修正,以後還有哪個國家願意冒著簽了又變的風險,跟台灣洽談FTA呢?
更重要的是,“立法院”比照條約審查ECFA,其實正是要確立維持兩岸現狀,誠如馬英九所說,“此舉可迴避兩岸政治敏感,不用碰觸目前無法解決的問題,卻能找出雙方可以接受,又不傷尊嚴的方案”。
社評說,總之,我們雖然高度尊重“國會”自主,卻認為“立法院”也必須依法行事,朝野協商更不能違反法律規範,逾越立法與行政的權力分際;對於事關全民的ECFA,“立法院”固然應該嚴格審查,但必須採取“廣泛討論,整本表決”的方式,而不能逐條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