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精神衛生法25年未出台 強制收治引爭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04 17:15:19  


 
  該案中,精神病醫院堅稱“誰送進來的,我們醫院只對他負責”,對於律師提出的人身自由、通訊權、會客權,院方表示需要征得送治人同意。黃雪濤認為,出於非醫學理由,對鄒宜均的人身自由、會客自由、通訊自由實施限制,實際上是合謀對鄒宜均實施非法拘禁。

  案件折射出法律的尷尬。十年前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黃雪濤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指出,“由於《精神衛生法》遲遲未能出台,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僅是衛生部等部委規章、規定,即便是地方制定的精神衛生條例對此作出規定也明顯違反《立法法》。”

  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另一面,是大量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療。

  馬力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介紹說,“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療分為自願住院、保護性強制住院與保安性強制性住院三類,後兩類為非自願治療,這也是目前《精神衛生法》起草最重要的爭議所在。”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也認為,目前保安性非自願住院治療仍是法律空白,對其重視不夠。

  2010年兩會期間,劉白駒提交了“關於《精神衛生法》應當如何規定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的提案”,呼籲中國《精神衛生法》在確立自願住院、治療基本原則的提下,建立兩種非自願住院治療制度,即救護性非自願住院治療和保安性非自願住院治療。

  據馬力介紹,由於第三類已經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收治。因此,爭議最大、最難辦的要屬救護性強制住院。“在討論和調研中,我們認為對於收治的對象必須嚴格遵守兩個程序,首先是醫生鑒定,然後有獨立的第三機構來複核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獨立的並且和醫院沒有任何利益關係,不隸屬於任何機關,由三到五人組成的專家組隨機選取。”

  黃雪濤認為,精神病的決定者不應該是受益人,比如公安機關和醫院。因此,應該提供司法救濟與表達異議的渠道。

  劉白駒則特別強調,由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實施,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精神衛生法》應對其適用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作出明確、嚴格的規定,並且引入社會、司法的干預、監督。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