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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內戰方能促進兩岸關係持續地和平發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10 00:17:46  


 
  但是,阻礙中國內戰結束的因素繼續存在,並且仍然表現出了不可忽視的消極影響。島內“台獨”勢力的存在與活動,是阻礙中國內戰結束的首要因素。儘管2008年5月以來,“台獨”勢力及其活動受到重大打擊,但這股勢力繼續存在並活動,中國內戰中的“台獨”與反“台獨”、分裂與反分裂的部分,肯定還將繼續存在下去。美國干涉台灣問題的能力,以及因台灣問題而與中國對抗的意願都在減弱,但美國堅持繼續干涉台灣問題,長期堅持對台軍售就是主要方式,這必然具有阻礙中國內戰結束的明顯意圖和效果。此外,在台灣執政者和普通民眾當中,仍然存在對大陸的畏懼和“反共”意識等。顯然,這些都是對於結束中國內戰,有著不可忽視的消極影響的因素。但可以預料,這些因素和它們的消極影響,最終都將減弱、化解。結束中國內戰、推進兩岸關係持續和平發展,將不可阻擋地實現。

  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地結束中國內戰

  儘管還存在不利因素的消極影響,但可以肯定地說,現在正面臨著中國內戰爆發以來,結束內戰的最有利時機。把握這一時機,結束中國內戰,必將有效地推進兩岸關係更持續地和平發展,從而為兩岸民眾帶來更多的福祉,促使兩岸的發展都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為此,需要遵循由易到難、循序漸進的原則,採取積極、務實的行動,兩岸共同努力,結束中國內戰的目標。

  以和平方式結束中國內戰,從根本上說,就是以和平方式實現中國國內和平,而這必須以消除內戰雙方,即兩岸的政治對抗為前提和基礎。所以,結束中國內戰必然包括,結束兩岸的戰爭行動、消除兩岸的政治衝突兩方面內涵。實際上,這兩部分內涵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繫,既可能形成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也可能形成相互牽制,甚至相互破壞的惡性互動。所以結束中國內戰,就是要兩岸共同努力,促進實現兩岸之間結束戰爭行動和消除政治衝突的良性互動。

  和平結束所有的戰爭行動,都必然、也必須經過建立軍事互信、結束敵對狀態,以及簽訂和平協定等三個環節。這是戰爭的普遍規律決定的,反映了戰爭與政治的關係,即戰爭是流血的政治這一根本屬性。戰爭是政治對抗、衝突達到不可調和程度的結果和表現。所以和平結束戰爭,必然是政治行為與軍事行為結合的共同行為。更準確地說,是政治行為推動、指導下的軍事行為。上述結束戰爭行動的三個環節,每一個都充分表現了政治行為與軍事行為的緊密關係。和平結束中國內戰,同樣必然,也必須經過上述三個環節,同樣將表現出政治行為與軍事行為的緊密關係。但是,每個環節和整個過程中,都必將清晰地表現出,中國內戰所反映的政治行為與軍事行為緊密關係的特點。

  建立軍事互信,是和平結束戰爭行動的第一環節。這通常表現為,戰爭雙方經過談判,最終達成和簽訂停火協定或停戰協定等。這一環節的基礎是,戰爭的雙方都認識到,已經不能或不願繼續戰爭行動。換言之,雙方都認識到繼續戰爭行動已經非常困難,甚至已不可能,或者將比停止戰爭行動,給雙方造成更大損害,也可說,停止戰爭行動將給雙方帶來比繼續戰爭行動更多、更重要利益。在雙方共同認識和願望的基礎上,建立軍事互信將是一個複雜、曲折的談判漫長過程,將經歷由局部到全面、由簡單到全局的發展。例如,從局部、暫時停火,到全面、永久的停戰,以及簽署停戰協議。建立軍事互信,即明確雙方都不再繼續戰爭行動的願望和要求,以及不再追求以軍事行為消滅對方的目標,將貫穿這一環節的全過程,既是過程的起點、基礎,也是過程的目標和結果。做為結束中國內戰第一個環節,兩岸之間建立軍事互信,最突出的特點是,雙方之間的軍事行為實際上停止已達三十年,同時,雙方都不願繼續戰爭行動的願望已經非常明確。這決定了,兩岸建立軍事互信具有十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具有更明顯的可行性。甚至可以認為,只要通過談判,以協定或其他方式,將兩岸之間實際已經停止軍事行為的局面肯定下來,並對相關問題有細化、具體化的安排,兩岸之間的軍事互信就可較順利建立。

  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定,是和平結束所有戰爭行動的第二、第三個環節。這兩個環節聯繫十分緊密,往往同時進行,而且,結束敵對狀態,往往就是所簽訂的和平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但這兩個環節仍然存在較明顯區別。結束敵對狀態,是針對雙方的軍事行為方面,而簽訂和平協議雖然包括雙方軍事行為,但卻針對雙方的整個戰爭行動,並必然更側重於政治行為方面。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定,是在建立軍事互信後,和平結束戰爭的進一步行動。不僅是停止軍事行為,而且結束整個戰爭。所以,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定,必將著重於對導致戰爭爆發的原因,即當初不可調和的政治對抗做出處理,實際是根據內戰進程中變化了的情況,做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安排,化解當初的不可調和的政治對抗。從根本上說,和平結束戰爭,就是在因戰爭而變化了的條件下,重新認識和處理引發戰爭的、不可調和的政治對抗。實際上,這就是由於雙方對於戰爭所付出的代價,促使當初雙方不可調和的政治對抗,改變為可以調和。對於結束中國內戰,不僅當初爭奪中國統治權的政治對抗,已經不再是兩岸矛盾的焦點,而且1988年以來,特別是2008年5月以來,兩岸之間經貿關係、人員交往,持續、大幅度的較快發展,已經在兩岸之間形成了緊密的、重大的共同利益,從而進一步化解了當初的政治對抗。所以,在兩岸比較順利地建立軍事互信後,應該可以比較順利地開始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定的進程,並且比較順利地最終結束中國內戰。

  建立軍事互信、結束敵對狀態和簽訂和平協定,是一個完整的進程的三個環節,應該連續不斷地循序漸進,直至和平結束戰爭。但在現實中,卻經常出現進程中斷。主要是建立軍事互信後進程即停頓,即形成停火協定或停戰協定簽訂後,和平結束戰爭的進程即停頓,甚至長期停頓的局面。根本的原因是,雖然戰爭的雙方已不可能或不願繼續戰爭,但當初引發戰爭的政治對抗,仍然不可調和。更重要的是,雙方不存在關於和平結束戰爭的政治互信,即關於以和平方式促使不可調和的政治對抗,改變為可以調和的政治互信。這一政治互信,同樣是和平結束中國內戰的進程,能否順利進行的根本原因。

  雖然中國內戰延續六十多年的事實表明了,兩岸之間政治互信的長期缺少,但2008年5月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歷史新階段以來,兩岸之間的政治互信已開始明顯增強。所以,只要堅持從易到難、循序漸進,從建立軍事互信起步,繼之推進結束敵對狀態和簽訂和平協定,最終結束中國內戰的進程必將可以順利啟動、順利發展。在這一進程中,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必將更加持續、更加協調,兩岸民眾的福祉必將有更明顯增加。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0年6月號,總第1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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