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的現代政治史表明,說“民主導致了泰國的動亂”和“不夠民主引發了泰國的不寧”,都同樣不能揭示問題的本質。一方面,“選舉民主”確實使各個利益集團的衝突公開化;但另一方面,“不夠民主”又使得各個利益集團的衝突不能在法治的框架內得到解決。問題的關鍵之處就在於,民主化過程是一個利益協調的過程,這個過程本身不可能是把“成熟民主”的制度機器安裝上,然後大家就可以看到良好的自動運行。
在這個節點上,責怪“選舉民主”或責怪“不夠民主”同樣毫無意義。歷史並不是一個可以“理性設計”和“理性實施”的過程,一旦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社會就既享受民主制度的好處,同時又不得不接受民主制度的風險。在收益與風險同在的意義上,民主(選舉、獨立司法、軍隊國家化)與法治(如議會和陪審團制度)的並行發展與交匯,都要受到傳統政治文化和政治勢力的影響。如果只看民主的收益,只側重個人權利,就會把民主化過程中的動蕩歸之於“不夠民主”;而如果只看民主的風險,只側重經濟發展,就會把民主化過程中的動蕩歸之於“選舉民主”,而這兩者恰恰都是片面的。
從這種角度看待泰國的民主動蕩,就接近於對民主採取一種“自然主義”的態度,它不能被當成對民主的支持,也不能被當成對民主的反對,它只是對民主的一種冷酷的剖析和警示。其最重要的含義在於提出兩個核心問題:第一,不管暴力的動機和結果是好是壞,為什麼軍隊暴力和平民暴力總是能淩駕於民主制度的控制之上?或者,為什麼民主制度的力量鎮不住軍隊和平民暴力的力量?第二,選舉機制所包含的“民粹福利傾向”,到底對民主制度意味著什麼?
制度的權威,取決於制度力量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削弱和抵消暴力的力量,也取決於一旦與制度對抗所要付出的代價。泰國民主的問題是,制度的權威長期受到暴力權威的抵制,無形之中固化成一種“暴力常勝”的“穩定預期”;同時,泰國社會的多元化和經濟水平,又沒有發展到“對抗制度要付出高昂代價”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民主的風險就經常超過了民主的收益,民主本身又已經無法逆轉,所以,社會的穩定和繁榮就成了民主動蕩的“人質”。
泰國民主的問題還在於,弱的制度權威還與“民粹福利傾向”攪拌在一起。這種情況在希臘表現為大規模的偷漏稅和赤字公債危機,在泰國則表現為福利獲得集團的維權暴動。走出這個困境,至少同走出上述的第一個困境一樣難。這第二個困境常見於發達民主國家,發展中的民主國家則兩個困境都兼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