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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擬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26 15:13:22  


 

  與法官“思維互補” 揭開刑事審判神秘面紗 

  作為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邱愛玲最頭疼的就是一些人的無理纏訪、鬧訪。 

  “刑事審判的結果,直接關係到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判重了,不能保護被告人的權益,被告人及其親屬信訪告狀;判輕了,被害人不滿意,也要信訪告狀。判決結果雖然是公正的,但有些被告人、被害人並不理解。”邱愛玲說。 

  讓邱愛玲頗為興奮的是,“人民陪審團”參與審理的33件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宣判後,無一起引發信訪事件,無一起被檢察機關抗訴。 

  被告人賈某在盜竊一輛價值4000余元的摩托車時,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檢察機關以其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但賈某堅持認為自己僅是盜竊未遂,不認可是搶劫犯罪。 

  開封縣人民法院選擇到案發地巡迴開庭,同時邀請了在當地有名望、有代表性的7名“人民陪審團”成員參與庭審。“人民陪審團”在發表評議意見時,一致認為被告人搶劫罪名成立,且係累犯,理應從重處罰,建議在5至6年的幅度內量刑。 

  合議庭採納了“人民陪審團”的意見,以搶劫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宣判後,賈某當庭表示服判息訴,不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 

  “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拓寬了民意溝通表達渠道,讓人民群眾判是非、斷曲直,揭開了刑事審判的神秘面紗,促進了司法民主化、大眾化,也讓社會公眾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審判,提高了人民群眾對刑事判決的認同度。”邱愛玲感慨地說。 

  一直建議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潘家玲也認為,“‘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基層,熟悉社會,了解社情民意,更注重從實質正義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將社會公眾的良心和善惡標準、是非觀念融于其中,特別是在法律賦予法官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時,他們的社會閱歷以及由此形成的大眾化思維,能夠幫助法官了解社會公眾的認識和評價,用普通群眾的視角和思維方式來觀察和分析案情,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使案件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盡可能貼近實質正義,實現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

  試點暴露問題 各地做法各異亟需統一 

  “通過前一階段的試點工作,我們積累了經驗,但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田立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 

  田立文說,對於“人民陪審團”試點工作,有的法院認識還不到位,集中表現為:改革創新意識不強,不重視、不主動、不積極,工作進展遲緩;畏難情緒嚴重,圖省事、怕麻煩,不願做溝通協調工作,行動上畏首畏尾;職權主義作祟,把刑事審判的嚴肅性錯誤地等同於法律神秘主義,怕出事、怕出格,不敢讓人民群眾走近審判。 

  此外,各地法院設計“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程式也不盡相同,如“人民陪審團”成員是否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合議庭成員是否參加“人民陪審團”合議案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是否當庭宣讀、是否在裁判文書中註明等,認識不一,做法各異。 

  但在這次現場會上,這些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田立文告訴記者,與會人員已對建立“人民陪審團”參審程式達成了共識。 

  據田立文介紹,“可以組織‘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刑事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媒體重點關注的;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復信訪的;檢察機關起訴時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作無罪判決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並提供一定證據或依據的;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引發,可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以及其他適宜“人民陪審團”參加的。 

  對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經庭長批准,合議庭徵詢案件公訴機關意見後,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選取20人,由合議庭從中確定至少7人,並向他們通報案情。合議庭至遲于開庭3日前向公訴機關、訴訟參與人告知“人民陪審團”組成情況。如控辯雙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人民陪審團”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由合議庭決定是否調整或者更換人選。庭審過程中,在旁聽席設立“人民陪審團專席”,“人民陪審團”成員必須旁聽整個庭審過程。休庭後,“人民陪審團”由審判長隨機指定團長主持,即時召開會議,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量刑進行討論,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形成“人民陪審團”書面意見。合議庭也可以就特定問題請“人民陪審團”進行裁斷。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人民陪審團”書面意見應當慎重考慮。“人民陪審團”意見不一致,沒有形成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的多數意見,合議庭對各種意見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全面考慮,認為合理的予以採納。對“人民陪審團”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形成的多數意見或全體成員的一致意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或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的,合議庭一般應當採納。合議庭意見與“人民陪審團”多數以上意見就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明顯相反的,合議庭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彙報時應如實宣讀人民陪審團意見。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人民陪審團”意見不應採納的,應在審理報告中寫明,並在書面通報裁判結果時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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