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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規定:財產刑判決後立即執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20 11:20:42  


  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從2010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財產刑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屆時,債務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財產刑後,一審法院負責執行,沒收財產的刑罰將立即執行。

  中廣網報道,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或者犯罪單位財產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坦言:目前中國財產刑執行率很低,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

  胡雲騰:財產刑的執行率比較低,有的地方說“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

  此次頒布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沒收財產必須嚴格控制於嚴重犯罪,但判決生效後將立即執行。

  胡雲騰:司法解釋明確:如果法院判處1個月或3個月繳納罰金,犯罪分子到期沒有繳納就立即立案執行;如果判處沒收財產,只要判決生效就立即執行。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先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及正當債務償還,後執行財產刑。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的話說,司法解釋的出台時要從法律系統自身杜絕財產刑執行難的問題。而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也給執行帶來了很多困難,如何解決也是他們未來工作的重點。

  孫軍工:司法機關運用司法手段和措施,盡早及時控制違法所得和財產流向,這是在司法解釋出台後,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規範上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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