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深圳市政府印發《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近日出爐,對深圳市公務用車根據級別實施了不同限價標準。
《南方都市報》報道,《實施辦法》規定:對省部級幹部的用車規定是45萬以內,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25萬以內,此外還規定了省、市直屬單位原則上可根據編制人數每15至18人配1輛行政業務用車,不足15人的單位也可配車1輛。而深圳制定的這一標準實際上已經超過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的購車標準。
早在2008年前,中央和國家機關一級預算單位已經率先降低了公務車的配備標準。2008年9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出台了通知,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要降低公務車配備標準,一般公務車排量要在1.8L以下、價格要在16萬元以內,機要通信用車排量要在1.6L以下、價格要在12萬元以內。
去年年底,財政部會同國管局、中央紀委等部門研究起草《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辦法》。《辦法》將一般公務車的排氣量從2.0L降低到1.8L、價格從25萬元降低到16萬元。而深圳此次出台的規定,基本沿襲了此前的較高標準,並無突破。
對於深圳公務用車標準高過國家直屬機關標準的問題,深圳市人大代表吳立民認為不妥,他認為深圳應該主動調整,降低標準。
深圳公務用車規定
●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副部長和副省長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則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中央機關公務用車規定
●一般公務車排量要在1.8L以下、價格要在16萬元以內;
●機要通信用車排量要在1.6L以下、價格要在12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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