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房租依收入而定
與我們中國的"經濟適用房"不同的是,日本的公房只租不賣,做到"專房專用"。這樣,東京都才能長期維持一定的房源解決住房困難戶。
這類公房的房租與民間不動產公司的租賃房相比要低得多。有趣的是每套公房的房租因入住者的收入多少而定,這也有點像日本公立幼兒園的入托費,收入多者多交,收入少者少交。每年規定的日期內,入住公房者都要向都政府申報收入,都政府根據入住者上一年的收入情況定下一年的房租標準。(收入申報屬實與否在日本都有相關法律制約)
Y女士最早租用的32平米的都營住宅月租金只有12900日元,同樣面積的民間住宅起碼是這個數字的五、六倍。後來,Y女士家庭收入有所增加,租用的公房面積也有所擴大,但由於有了小孩,仍屬於低收入家庭,房租在很長一段時間都維持在3萬日元以下。
據來自日本國土交通省的資料,公營住宅的租金是依入住者的收入而設定的,基本上保證低收入者能夠承擔得起。
公房租用年限與退房
日本公房租用與管理的目的是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實際住房困難,低收入家庭但住房不困難者(如繼承房產者)、住房困難但屬於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可去民間不動產公司租房)都不在公房申請許可者之列。這就要求政府職能部門秉公執法,公正合理地進行公房分配;申請租用公房者依法如實申報收入以及相關信息。如此,才能保證住房困難者有房可住,專用公房不至於外流。
那麼,公房租用年限到底有多長?對家庭收入增加、已脫離了低收入階層並還想繼續享受低廉房租的人政府採取什麼措施能讓他將公房騰出呢?日本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首先,政府會根據你的收入情況不斷在調整房租。你不屬於低收入階層了,你住的公房房租也與臨近的民房租金看齊了。其次,政府還會向你推薦租用符合你收入情況的條件更好的諸如公社、公團(政府出資的事業單位)建造的公寓住房。但是,對於被要求騰房但仍不肯搬遷的人政府要課以更高的租金,最多可達到臨近民房租金的兩倍。一般很少發生強行搬遷事件,只有在住戶不交房租(不存在交不起的情況,因為政府為你設定的房租是憑你的收入能支付得起的,即使無業者或喪失勞動能力者政府提供的救濟費中也包含你的房租)或住戶嚴重違反居住條例者有可能被強行搬遷。
Y女士租用的公房到了2003年前後月租金已達到了近七萬日元,原因是老大大學畢業後參加了工作,家庭收入情況有了改善。這時Y女士開始考慮貸款買房了,再住條件相對差些而房租也失去優勢的公房已沒有了意義。2003年,Y女士貸款購得了新房將公房交回。
向弱勢群體傾斜
Y女士說,政府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對一些享受政府低保者、有身殘或智障(知弱)者的家庭等都有相應的優惠措施,在公房申請者條件、抽簽等方面對弱勢群體的照顧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例如,家有坐輪椅者就會被考慮分配帶有坡道和電梯的樓房住房;家裡有老人或疑難病患者等在要求收入標準方面也會被放寬。像享受政府救濟的無收入單身家庭(本人不到60歲)也可申請租用公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援中心"或"婦女保護設施"接受保護的婦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申請租用公房。
在東京都內,那些突然遭遇不測,比如發生火災失去住宅的人也不必為無栖身之地發愁。遇到這種情況,東京都政府作為一種對受災者應急支援向你提供公房的,不會問你的年收入多少,而且不需要有連帶保人,不需要交保證金。一般可有償(參照臨近民營住宅租金)使用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一次性再延長三個月。
Y女士說,東京都政府的公房管理與使用,保護的是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那些長期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安營扎寨"的無家可歸者不屬於這個範圍。因為,這部分人並不是喪失了勞動能力而沒有收入,而是選擇了很另類的生活方式。他們或者是政府提供的工作不願意去做,或者是提供的簡易住房不願意去住。政府保護的是喪失勞動能力、靠自力生活艱難的人,而不保護不願做事的人(懶惰的人)。
健全的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本保障
在日本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需要立法,修改相關法律也必須走法律程序。從廉價租金公房的建造、分配到管理,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如果申請者不如實申報收入,如果政府部門的職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那麼其必須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從日本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方方面面可以看出,社會問題的根本性解決在於健全社會法制。(來源:人民網 作者:新華社前東京分社社長冮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