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7日電/新華網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表決通過了國防動員法。這部法律的出台,對依法加強中國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進而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國防動員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條,分別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說,加強國防動員法律制度建設,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中國也需要有一部符合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
據了解,1998年12月,國防動員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00年9月,國防動員法起草工作全面展開。起草人員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起草了法律草案。2009年國防動員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當前,我國的國防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來自傳統與非傳統的安全威脅依然存在。”孫鎮平說。
他認為,必須居安思危,通過建立國防動員基本法律制度,規範國防動員活動,增強國防動員潛力,提高國防動員實力,進一步增強國防動員平戰轉換能力。“這對於應對各種國防安全威脅是十分必要的。”孫鎮平說。
在2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總參動員部部長白自興少將表示,建立科學合理、權威高效的國防動員組織領導體制,是提高國家動員能力的組織保證。根據憲法和國防法的規定,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作了規定。
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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