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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首批23被告被公訴 7系央視員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23 09:57:50  


 
  律師詳解 沒參與燃放為何被起訴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刑法條文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人們慣常的理解,央視大火案中,觸犯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應該是那些具體實施非法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的人員。對於違規燃放環節,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決定燃放煙花的新址辦主任徐威、現場直接負責燃放煙花的工作人員和親自實施燃放煙花行為的人員。

  但從案情看,多名央視和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沒有直接參與燃放,有的涉罪行為只是不作為,為什麼都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起訴呢? 

  對此,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兆峰認為,上述認識實際上是對刑法典136條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誤解。

  首先,從該條法律規定看,並沒有對其犯罪主體做特別的限定,不僅煙花燃放決定者、實施者可以構成本罪,負有監管職責或在燃放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員也可能構成本罪。

  其次,央視大火是多人、多因引發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個人的行為都對後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係。因而這多個人都應該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多名被告人分別作為其中原因之一被起訴並不奇怪。

  再次,多人、多個原因引發的同一危險物品肇事犯罪中,每個人在犯罪中行為表現可能差異很大,有的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決策、指揮、運輸、燃放等等,有的卻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即消極的放棄自己的職責。比如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沒有恪盡監管責任,最終使事故未能避免。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刑法規定的行為表現形式,都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事實上,央視新址大火的部分被告人就是因為不作為而觸犯刑律被提起公訴的。

  王兆峰認為,在多個人引發的事故中,每個人基於各自的地位職責差異,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所以罪名雖然相同,但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也就是最後的量刑輕重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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