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兩岸經濟協議的正式名稱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協議中文名稱:台灣稱之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大陸稱之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至於協議的英文名稱,這次協商並未加以討論。
原本大陸商務部“兩岸經濟合作協議(CECA)”研究報告摘要之名稱,與台灣所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名稱不同,引發外界認為雙方對於“架構”認知不同之疑慮。但是王毅在2009年10月21日舉辦的“澳台關係十周年”研討會中指出:將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推動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已經將協議名稱和台灣名稱相呼應。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雙方“各自表述”地,分別使用“架構”和“框架”,但是都顯示雙方接受共同研究的建議,對於“先達成總體性的框架安排”,再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原則,分階段逐步推動後續進程,已有高度共識。
至於,ECFA加上“海峽”兩字,無疑是為了與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四次會談所簽署之十二項協議“名稱格式”,取得一致,同時也有將ECFA回歸“兩會制度化協商”架構之意涵。
3、兩岸經濟協議的基本結構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後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
同時,在ECFA首次正式協商中,雙方同意應本著“先易後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的原則,儘快推動商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上述共識與台方目前所規劃之ECFA“架構內容”相當一致,特別是根據ECFA“共同研究建議”,“為讓雙方企業與民眾儘早享受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部分成果,建議商談‘早期收穫計劃’。”顯示兩岸已經確定“先建立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及經濟合作等領域之框架或架構條文,並同時協商‘早期收穫計劃’與‘清單’”之共識。
至於“先易後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的原則之提出,無疑是反映出,在ECFA共同結論中,兩岸研究單位在各自研究基礎上,雖然都認為對ECFA兩岸總體經濟發展有利,但是對不同產業帶來不同程度的正、負面影響,將因競爭力強弱不同而從中獲益或受到衝擊。
4、分組和資料信息相互交換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日後協商組別約略分為: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及爭端解決、投資及經濟合作與主談組六組。同時,雙方還交換了稅則及有關經貿管理規定和統計數據等,以為下回在台灣舉行的早期收穫清單做準備。
(三)未來展望
整體而言,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原則,儘快推動商簽ECFA進程,已經成為當前兩岸之共識。
展望在台灣舉行的ECFA正式協商,預期雙方將對涉及實質市場開放之早期收穫清單,以及以“宣示性、原則性文字為主”的ECFA條文草案,進行討論。
其中,在早期收穫清單方面,對於台灣強調:“農產品不僅是經濟議題,還是社會議題。”、“針對一些台灣傳統的內需型敏感產業,也希望大陸能理解台灣的關切。”大陸表示:“在商簽協議時,大陸會充分考量台灣同胞的願望與要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顯示對於台灣不開放農產品和敏感性產品等主張,兩岸應該有協商之妥協空間。
至於ECFA架構條文草案,可能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智慧財產權保障”、“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爭端解決”、“經濟合作”等,並參考“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建立“逐步推進”的模式。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政府以第五次江陳會為ECFA正式協商場合,意味著須於四、五個月內,完成協商及文字確認,談判任務之艱難,應可預見。
對此,政府對ECFA之推動,一方面必須注意大陸可能策略與對未來兩岸ECFA互動之可能情境;二方面唯有儘早規劃ECFA簽訂後的商品、服務業市場“自由化”與開放大陸來台投資之進程,並提出相應的“產業結構調整方案”,才能穩健地因應後ECFA時代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