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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發展的迷思和出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16 00:46:44  


香港政制發展,已演變成政治決戰。
  中評社╱題:香港政制發展的迷思和出路,作者:劉迺強(香港),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本刊學術顧問

  香港政制發展已被反對派演變為政治決戰

  香港的政制發展,至今已經被反對派改造為一次政治鬥爭的決戰。反對派這一方,正面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嘗試一舉奪取香港政制民主化的主導權。

  反對派的基本論述,綜合起來,是這樣的:

  中央沒有誠意給香港“真民主”,即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乙款關於選舉的規定進行的普選。

  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明確的普選時間表,要求再次確認。

  特首曾蔭權沒有為香港民主化提供達到“真民主”的“路線圖”。

  特區政府“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因為“沒有民主,哪有民生?”

  為了扭轉這不公的制度,一定要盡快,甚至不顧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要於2012年實行“真民主”的普選。

  一些自命較溫和的反對派,要求人大常委會承諾2017年特首選舉的提名門檻不低於2007年選舉,2020年立法會選舉廢除功能組別。

  反對派以上的指控,完全是沒有根據,沒有道理的誣蔑,而提出的要求,則完全不合理、不合法。

  在《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之間製造矛盾和衝突

  他們提出,中央沒有誠意給香港“真民主”,即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乙款關於選舉的規定進行的普選。

  普選並非英國人或者反對派努力爭取的結果。港英治理香港一百多年,都沒有實行民主,只在中英談判接近尾聲時,才開始民主化,推出代議政制。在《中英聯合聲明》和附件中,只提到“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如果在《基本法》中重復這提法,誰也沒有話說。但是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卻主動出現“普選”這字眼,這本身明顯就是中央對我們一班朋友提倡的“港人民主治港”的誠意和承擔。任何對中央在香港實行民主誠意有懷疑的人,首先要面對這無可置疑的事實。

  另外一點反對派從來都不願意面對的是,香港普選的法理根據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和附件一、附件二有關的條文,而不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乙款。原因說來話長,簡單的說,英國政府在交存公約批准書並聲明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對公約的一些特定條款作出了保留,其中包括第25條乙款。這一保留,是英國作出的,依法只有英國才能撤回。但直至回歸,英國都沒有撤回這保留。因此,這條款對香港從不產生法律效力,現在和將來也沒有法律效力。

  反對派突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種做法,實際的效果就是要在《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二者之間製造矛盾和衝突,把原本已由《基本法》明確規定實施的普選同履行《公約》的國際義務對立起來,是想把普選的法律根據由國內法改換成國際公約,形成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衝突,形成以《國際公約》來抗衡、壓制《基本法》,以至淩駕於《基本法》之上的局面,進而在實際上對抗和削弱《基本法》授予的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這一做法事實上長期導致香港社會的不和諧,妨礙和阻滯了香港政制發展的順利進行。

  普選時間表的爭拗

  其次,他們提出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明確的普選時間表,要求再次確認。

  特區的設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政治體制是特區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給予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政制發展一個角色,包括在2007年以後,如果特首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需要修改,它必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特區政府有責任就政制發展問題與中央溝通,否則如果在備案時遭人大常委會反對,便會引發憲制危機,影響社會穩定。

  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會決定“認為”,2017年香港“可以”實行普選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普選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根據人大法制辦解釋,因為程式上它只能處理2012年的選舉辦法的修改,但為了香港市民對時間表有強烈訴求,因此也有需要對普選特首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適當時間表態,“認為”“可以”。而這個“認為”,是個認認真真的承諾。如果反對派對“決定”不信任,再要求人大常委會確認;首先,根據2004年4月人大釋法,任何政制的修改,都要在香港經過五個程式。這個“可以”,是中央的態度;結果如何,不在人大常委會掌握,無從保證。硬要它確認,於理不合,除了顯示某些人對中央無故的懷疑和不信任,很不禮貌之外,也沒有甚麼意義。

  為難特首與醜化香港政府

  第三,他們認為特首曾蔭權沒有為香港民主化提供達到“真民主”的“路線圖”。

  根據2004年4月人大釋法,和2009年12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首曾蔭權只能處理2012年的選舉辦法的修改,他沒有授權為這之後的選舉作安排和部署,根本沒有能力提供“路線圖”。根據上述人大釋法的五部曲程式,政制發展的方向和步伐,首先要在港人之間達成共識,才提交中央。中間只要立法會中有三分之一的少數不同意,都可以把政改方案否決,原地踏步,再摸索好,並在市民之間達成共識之後才往前走。目前大家都在史無前例的環境中摸索,又何來甚麼先驗的“路線圖”?這同樣是反對派強人之所難的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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