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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陳聰明 “監院”本周開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05 08:01:38  


  中評社台北1月5日電/針對與黃芳彥關係,陳說辭反覆,“監委”將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提出彈劾案。

  中國時報報導,“監察院”調查“檢察總長”陳聰明失職案,查案“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提案彈劾陳聰明,“監院”預計本周召開審查會。據了解,“監委”曾考慮對陳聰明提出糾舉,讓上級機關做出調職處分,最後考量“檢察總長”為特任政務官,決定以彈劾處理;若彈劾案成立,“法務部長”王清峰可依法對陳聰明做出停職處分。 

  “監院”預計近日召開審查委員會,由於事涉敏感,相關人員異常低調,有“監委”私下表示,儘管陳聰明爭議性高,屢次遊走法律邊緣,卻缺乏明確違法失職證據,因此彈劾案要過關並不容易。 

  由於彈劾公務員必須要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據了解,由於縱放黃芳彥查無實證,“監委”是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提案彈劾陳聰明。 

  “監委”去年三月啟動調查,釐清陳聰明是否縱放黃芳彥,除了約詢陳聰明和特偵組扁案檢察官之外,也約了名嘴,了解魚翅宴始末。另外,“監委”找到黃的鄰居,確定陳聰明和黃芳彥多次見面,證實兩人“很熟”。 

  不過“監委”所查出證據,無法證實陳聰明有縱放黃芳彥之實,但“檢察總長”身為全台“最高檢察長”,多次出現說法反覆的不誠實言行,例如二○○七年陳聰明到黃家喝春酒,停留多久、多少人在場,說法前後矛盾,對外還宣稱與黃不熟,卻被人證實多次進出黃宅。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由於陳聰明的確出現說辭反覆的情況,“監委”可能依此提出彈劾。 

  “監委”曾考慮以糾舉做出緊急處理。依監察法,“監委”若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應先予以調職或停職等急速處分時,得提出糾舉,但考量“檢察總長”是特任政務官,沒有同等職務可以對調,因而轉向考慮提案彈劾。 

  彈劾若順利過關,對“檢察總長”一職可能產生何種影響?根據監察法第十四條,“監院”通過彈劾,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時,得通知主管機關作急速救濟處理,也就是在懲戒結果出爐之前,“監委”可要求王清峰立刻將陳聰明停職。另外,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若懲戒案情節重大,有停職必要者,公懲會也可以通知“法務部”,先行停止陳聰明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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