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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22 15:45:00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 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 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 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 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5. 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
  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分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
  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並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嚴格處理違反協議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
  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議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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