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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拆遷條例將廢除 或先補償後拆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17 09:27:49  


 
建言披露

“先給補償再拆遷”應寫進法律

斬斷政府與開發商利益鏈才能阻止暴力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為什麼擋不住暴力拆遷?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扮演什麼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學教授怎麼說。

應該先補償再拆遷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機先開到你家門口,這是現實中讓被拆遷人最難以接受的一幕。王錫鋅教授說,遇到這種情況“我可能會和其他的任何一個普通公民一樣,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北大幾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政府不能幫開發商拆遷

  幾位學者最關注的還有,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政府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徵收,就是為了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等這樣一些事業才可以進行土地徵收。但是事實上,許多地方政府基於局部的、短期利益考慮,片面強調城市的建設發展,忽視對財產房屋所有人的權利保護。幾位學者認為,修改條例時一定要將這一點明確清楚,將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徹底劃清界限,斬斷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確一些具體的屬於公共利益的事項、判定標準、公共討論和決定的程序機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發展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肯定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

專家觀點

  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徵收,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

  必須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也就是說,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權徵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必須由開發商與房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否則有權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個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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