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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官員:豪強不除 國無寧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16 20:36:27  


 
  現在,無論是司馬遷筆下的“大富霸一郡,中富霸一縣,下富霸一鄉一里”,還是董仲舒口說的“邑有人君之尊,裡有公侯之富”,于當今社會,幾乎是隨處可見。 

  西漢前期的最高統治者,面對豪強取重於鄉里、威傾于州縣,超越法度,犯姦作科,傷風敗俗,侵害吏治的嚴酷現實,不得不痛下決心對豪強嚴加懲治,甚至不惜任用酷吏來繩治豪強。例如,漢景帝時,濟南瞷氏宗族三百餘家,率皆豪猾,當地守臣莫能禁制,漢景帝於是就命郅都出守濟南,郅都到任後,立即誅殺了瞷氏宗族中的首惡分子,其餘皆股栗而不敢繼續為惡。後來,郅都遷官為中尉,負責京城長安的司法,其執法不避貴戚,列侯宗室見之皆側目而視,私下稱郅都為“蒼鷹”。當時,長安左右宗室多犯法者,在郅都之後,漢景帝復命寧成為中尉,其執法效倣郅都,致使宗室豪強人皆惴恐。 

  到漢武帝時,隨著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兼併之風愈演愈烈,豪強之勢如日中天,漢武帝遂啟用大批酷吏去摧折豪強。史書有傳者,如周陽由、趙禹、義縱、王溫舒、尹齊、楊仆、鹹宣、田光明等,就是這批酷吏的典型代表。這些人所到之處,必夷其豪,族滅豪猾之屬,連坐姦豪之家,在某些郡縣確實收到了“道不拾遺、無犬吠之盜”的效果。史書評價這些人說:“雖酷,稱其為矣。”就是說,這些人執法雖然酷烈,但就其所處職位而言,還是稱職的。 

  由於兼併之風無處不及,豪強之家無所不在,所以,單靠一些酷吏,勢必不能徹底剪除豪強勢力。這是因為,兼併風起、豪強勢興,其根本原因即在於封建制度本身,封建所有制和封建特權,正是其產生的根源。根本既存,枝葉必茂。任用酷吏抑制豪強,實際上是漢朝最高統治集團用自己的刀,割除自身的腐肉,最終只能是適可而止。因此,在漢武帝以後,豪強肆行不法的記錄,仍然是史不絕書。例如,漢武帝死後,大將軍霍光秉政,在平陽的霍氏家族,其奴客持刀入市而吏不敢禁,其家奴至市買肉竟砍傷屠戶,霍光之子霍禹則膽敢在家中違法私自釀酒。但是,無論如何,西漢任用酷吏懲治豪強,在某些時候確實取得了立竿見影的效果,這對於將豪強勢力抑制在社會可容忍的限度之內,還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從東漢末年開始,直到三國、魏、晉、南北朝,封建豪族一直是左右國家政局、決定各個短命王朝命運的主要政治勢力。其間,中原逐鹿、裂土稱王者和持操權柄改朝換代者,無一不是出身於豪強之家。社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以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都打上了門閥政治的深刻烙印,以致世風競以門閥世族相誇尚。透視這四百餘年的歷史,實際就是封建豪強的發展史。在此期間,封建豪強勢力獲得了除春秋戰國時期之外的又一次輝煌。在那種門閥政治統治一切的歷史條件下,抑制豪強是不可能成為最高統治者想要認真對待的政治課題的。所以,在記載這段歷史的典籍中,關於抑制豪強的記述是不多見的。既然對於豪強不加抑制,而百姓自然就只能是飽受欺淩。因此,自東漢末年至南北朝,這四百餘年的時間,對於勞苦大眾來說,可以稱得上是最黑暗的歷史時期。 

  降及隋、唐,上承前代門閥政治的遺風,官修氏族之典,家藏譜錄之書,取士選官尤重家世,家之婚姻更講閥閱,目的是要“貴有常尊,賤有等威”,甚至還用法律規定來確保“主”對“奴、仆”和“部曲”的壓迫權。在這種社會條件下,不獨舊族會繼續恃勢作威,而且新貴也往往肆行不法。所以,“權倖之暴,亡人之家,赤人之族,為害甚于虎狼”,在唐朝初年,就已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禍患。 

  但是,在唐朝重新實現了全國統一的政治格局之下,如果想要保證長治久安,就必須抑制豪強,否則不僅百姓遭殃,而且勢必還會危及唐王朝的統治和國家的統一。然而,出身於世家、依仗關隴豪族力量奪得天下的唐朝最高統治者,是不可能自覺地悟出這個道理的。 

  例如,貞觀七年(633年),唐太宗的第三子蜀王李恪有個姓楊的妃子,此妃子的父親楊譽,自恃是皇親國戚,在京城濫施淫威,爭奪官婢,觸犯國法。當時,擔任刑部都官郎中的薛仁方,依法將楊譽拘留並進行審訊。按司法許可權,刑部的都官司完全可以審理爭奪奴婢之類的案件。但是,當楊譽的身為“千牛”(即唐太宗的侍衛官)的兒子在殿廷之上陳訴說:五品以上的官,如不是犯謀反叛逆之罪,就不得拘留。並反誣薛仁方,是以楊譽為“國戚之故,橫生枝節”。唐太宗一聽,即刻勃然大怒,他恨恨地說:“知是我親戚,故作如此艱難!”當即下令:“杖薛仁方一百,解所任官。”可以說,這是唐太宗作為唐朝新貴總首領的一種本能的反應。 

  當時,魏徵挺身而出,為薛仁方進行辯護。他上奏說:“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枉加刑罰,以成外戚之私乎!”並怒斥那些“舊號難治”的世家貴戚,簡直是一夥危害社稷的“城狐社鼠”。若不嚴加防範,無異“自毀堤防”。同時,他舉述漢、晉以來,不能禁禦世家豪強的歷史,痛陳唐高祖武德中(618年——626年),世家貴戚“率多驕縱”的現實,諫言唐太宗不要姑息養姦。否則,“此源一開,萬端爭起。後必悔之,將無所及”。而且,魏徵還順著唐太宗好大喜功的心思,乘勢給唐太宗戴上了一頂高帽子:“自古能禁斷此事者,惟陛下一人也。”由於魏徵能如此巧妙地曉之以利害得失,唐太宗終於接受了魏徵的建議。他對魏徵說:“誠如公言,向者不思。”承認自己原來並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因而取消了對薛仁方撤職的命令。 

  四年之後,即貞觀十一年,頒行《唐律》時,唐太宗又將魏徵建議的“按舉不法,震肅權豪”,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制定了一些約束豪強恣意橫行的刑律。其中如:“因官人之威,挾持形勢,及鄉閭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財物者,累倍所乞之財,坐贓論減一等”,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正是因為有了這類的法律規定,並鼓勵嚴格執法,貞觀時期,才出現了“制馭王公、妃子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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