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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議定書優於“國內法”? 黃昆輝:違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1-10 14:59:35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批評,蘇起說台美議定書優於國內法,沒有常識的說法。(中評社 鄒麗泳攝)
  中評社台北11月11日電(記者 鄒麗泳)“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堅持美國牛肉進口議定書效力大於“國內法”,台聯黨主席黃昆輝上午召開記者會批評,蘇起為遮掩自己談判失敗的過失,公然違憲違法。大法官會議第329號解釋說得很清楚,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台聯將正式向“監察院”檢舉相關官員失職,要求“監院”彈劾。

  “憲法”學者謝瑞智也表示,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29號意旨,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送“立法院”審議,依據“外交部”條約協定處理準則,協議簽署前應與“立法院”委員會協商。行政部門事前未與“立院”協商,事後未送“立院”審議已違憲違法。

  台聯黨中央上午邀請前中央警大校長謝瑞智就美國牛肉議題,提出法律見解。謝瑞智說,與非邦交國簽訂不稱為條約,而叫協定或協議,但實質上就是條約,1992年“立法院”對於行政部門堅拒將協議、協定送“立法院”審議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隔年做出釋字329號解釋,明白指出“國際書面協定除非已獲得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否則應送“立法院”審議。”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因此,國際協定審議通過後,效力等同國內法,如果不送審,其效力有疑義。

  “立法院”打算以修法方式禁止進口美國牛內臟、絞肉、脊髓、腦、頭骨等,黃昆輝表示,以“國會”做為最終解決美國牛引發的爭議,是台美政府最好的下台階。因為,民主國家的政府都必須尊重國會,美國對外簽署國際條約也曾因國會反對而無法生效,台灣政府不會用民意當作和美國談判的槓桿,反而反過來壓迫民意、壓迫人民,天下有這樣的民選政府嗎?

  黃昆輝也不客氣地批評蘇起,為遮掩自己談判失敗的過失,身為政府高級公務員卻公然主張違憲違法,在“國會”殿堂公開壓迫“國會”民意。蘇起指稱“美國牛肉議定書效力高於國內法”,是非常沒有常識的說法,因為議定書效力高於“國內法”,那麼就是等同條約效力,必須送到“立法院”審議才有效。

  謝瑞智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他舉例,不久前馬英九所公布的二個國際公約,就是經過“立法院”審議後由“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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