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30日電/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積極履行國家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職能的重要舉措,對於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發揮重要作用。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建立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問: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有哪些?
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救助基金來源包括五個方面:(一)按照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資金。此次在制定《辦法》過程中,為了進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擴大救助基金資金來源,經國務院批准,《辦法》將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作為救助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這部分資金與按照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共同構成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同時,《辦法》還明確,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款。
問:救助基金的救助範圍有哪些?
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對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作了進一步明確: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辦法》明確: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辦法》明確: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辦法》明確: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主要是將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的事故納入救助基金墊付範圍,比照執行。
問:如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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