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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 重慶高院為防腐敗將執行權一分為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0-10 09:59:54  


  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近日出台。重慶市高院副院長吳繼生昨日在接受人民網記者專訪時稱,《意見》共15條,以分權制衡為核心,旨在全面破解“執行難”頑疾,其中,分解執行權力、分設執行機構、執行法官輪崗等多項措施乃全國首創。

  看點一:分解執行權力 打破執行機構“一庭獨攬”

  吳繼生介紹,執行機構“一庭獨攬”、權力過分集中是導致“執行難”的主要障礙,為此,《意見》決定,將執行權分離為執行啟動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執行監督權,分別確定由不同部門組織行使,分權制衡。

  “就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分離而言,具體作法是將執行異議、執行複議等執行程序中的裁決權交由審判監督庭行使,並由不同的院領導分管。”吳繼生解釋說,“以前,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都由執行庭掌控,什麼時間執行、怎麼執行、執行得好與壞都由執行機構說了算,執行機構的權力失去了監督與制約,使執行工作增加了許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吳繼生說:“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分離後,將比在同一庭長、同一分管院長領導下的監督更加有力。”

  看點二:分設執行機構 打破執行人員“包案到底”

  《意見》規定,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分成執行管理部門、執行實施部門、執行監督部門。在同一內設部門,財產查控權、處分權也由不同合議庭和人員行使。

  吳繼生稱,執行機構分設部門實質上就是細化執行權力,將具有相對獨立屬性和運行規律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部門行使,不僅可打破同一執行人員“包案到底”的執行工作模式,還可通過構建內外多條監督鏈形成立體的執行監督網,有利於減少執行錯誤,降低執行風險。

  看點三:執行崗位定期輪換 保障執行法官司法廉潔

  為進一步保障司法廉潔,今後,全市法院一般幹警在執行崗位滿8年、擔任執行部門負責人滿5年、分管執行工作滿5年的,必須進行崗位調整。

  今年6月,重慶市高院副院長張弢,重慶市高院原執行局局長烏小青等人因涉嫌收受巨額賄賂被調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談起這一事件時,吳繼生說:“執行過程實際上是財產與利益再調整的過程,因此,執行崗位既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一個重要崗位,也是一個高風險的崗位。以前也有過零星的崗位調整,但這次我們把它一體化、制度化、定型化,使其更加規範有力。”

  看點四:全面公開執行信息 擠壓暗箱操作空間

  《意見》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等依法應當保密或者公開後可能發生妨害執行的情況外,每宗執行案件的執行過程等信息均應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公開信息主要包括:案件承辦人、流程進度、已查控財產情況、拍賣過程,參與執行分配的條件、財產分配原則、分配方案等。“我們將在重慶法院網設置專門的執行信息公告專欄,任何人都可以瀏覽。”吳繼生說。

  看點五:多頭監督執行過程 力保執行陽光公正

  《意見》共規定了當事人監督、特邀監督員監督、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社會監督、廉政監察員、執行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的監督制約等6種監督模式,將監督主體從立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等擴展到社會公眾和其它組織,實現了監督主體多元化。

  吳繼生介紹,在執行監督層面,《意見》特別注重強化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申請執行人對延期兩次以上的案件可以要求執行法院予以說明並更換承辦人,也可申請上一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其它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針對本人實施的執行活動可以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申訴、申請執行回轉、甚至申請國家賠償等途徑來監督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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