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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海判死緩 新華社評論:罔顧法紀必遭嚴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5 13:40:29  


  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今天播發題為《罔顧法紀 必遭嚴懲》的評論員文章說,陳同海案的判決,充分表明了黨和國家依法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體現了對黨的事業負責、對人民利益負責、對國家法律負責的精神。 

  腐敗不除,國無寧日;貪瀆橫行,貽誤大業。陳同海身為國有大型企業負責人,本應以發展壯大國有企業為己任,忠於職守,廉潔從業,但他卻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損害了黨的事業和人民的利益,敗壞了黨和政府的聲譽,辜負了黨和人民的重托,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陳同海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受到嚴懲,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對陳同海案的嚴肅查處再次表明,腐敗為黨紀國法所不容,無論是什麼人,無論其職務有多高、權力有多大,只要觸犯法律,都必將受到嚴懲。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面對形形色色的誘惑和考驗,每個黨員幹部更要自覺加強黨性修養,自覺築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線,越是位高權重,越要嚴格自律,始終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黨的事業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當好黨的事業的“實幹家”,人民利益的“守護神”。 

  陳同海案的判決,具體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對我們國家長期以來懲治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刑事審判工作正確執行國家法律的重要方針,對於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促進和諧,更加有力地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綜觀陳同海案,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如實地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屬於自首;在案發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盡力挽回國家損失,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屬於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人民法院正是在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陳同海的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之後,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符合人民法院一貫掌握的量刑標準和刑事政策,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執行刑事政策的結果。 

  陳同海案的判決,給那些觸犯刑律而又心存僥幸的犯罪分子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都難逃法律的嚴厲制裁;只有投案自首,悔罪立功,最大限度的挽回國家損失,爭取寬大處理,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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