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1日電(記者 康子仁)台灣“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中午開會,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入院會討論事項議程,明定羈押中的被告和律師見面時,看守所管理人員只能站在一定距離外觀望,不得錄音、錄影,但可以檢查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
由於陳水扁被羈押期間,不斷抱怨他和律師見面時,旁邊就站著看守所管理人員,而且所方也有錄音和錄影,不僅讓他毫無隱私權可言,也侵害訴訟防禦權。由於大法官解釋已經認定這樣的做法“違憲”,“法務部”提出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相關做法,而這項修正條文也被外界戲稱為“陳水扁條款”。
大法官會議之所以會做出這項解釋,主要是因為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涉及收受廠商好處的貪污案件遭羈押禁見。依羈押法規定,看守所人員可對羈押中被告在律師接見時錄音、錄影,甚至當作呈堂證供,但麥安懷認為這些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1月做出釋字654號解釋,認定律師和羈押禁見被告見面時遭監所錄音,還被當作呈堂證據,已妨害受羈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及自由溝通權利,也違背“憲法”16條對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由於大法官會議認定看守所在被告律見時錄音、錄影的做法,已經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妨害當事人訴訟防禦權,將於5月1號起失效,看守所從善如流,在大法官解釋出爐後,包括陳水扁在內的羈押中被告,和律師見面時,監所就不再錄音、監聽,只能派員觀看,但不能傾聽雙方的對話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