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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駁回扁撤押聲請 再延押扁2個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03 20:47:18  


  中評社台北3月3日電/台北地方法院晚間駁回陳水扁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合議庭考量陳水扁羈押期限將至,認為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起,再延押2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若法院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可延長羈押,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延押以3次為限。但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為限。陳水扁是於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羈押。

  中央社報道,高院先前撤銷北院駁回陳水扁羈押抗告的裁定,認為北院未詳細說明羈押理由。北院合議庭這次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陳水扁及其家人與親信部屬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責嚴重,且陳水扁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響力阻礙司法程序進行,所圖無非為掩蓋或拖延司法訴追。

  合議庭指出,陳水扁在先前吳淑珍“國務費案”審理時,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使訴訟無法進行,企圖掩飾與犯罪有重大關聯性的情事明確。

  合議庭表示,依現實情況來看,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尤其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無法取代羈押,羈押陳水扁屬於保全訴訟程序進行、追求真實發現的最後手段,因此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的聲請。

  至於裁定延長羈押陳水扁,合議庭在新聞稿中指出,衡量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量,客觀上仍有羈押陳水扁的必要,且衡量陳水扁在看守所監控下,肆無忌憚滅證、串供的可能性將降低。由於陳水扁羈押期限將屆,合議庭認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都沒有改變,因此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起延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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