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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聲請移轉管轄法院 高院裁定駁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03 14:21:11  


  中評社台北3月3日電 (記者 康子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的扁家弊案,陳水扁透過律師聲請移轉管轄到士林地方法院,不過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扁誤解法律規定,出於自己主觀的判斷,認為由台北地院審判對其不公平,“均難認為有理由”,因此裁定駁回聲請,繼續由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

  高院裁定書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固得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然該款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如法院與被告間曾有訴訟,或被告與原法院所有法官均有私人宿怨等,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確實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

  高院法官認為,倘僅個人懷疑臆測之詞,或以空言指摘,或當事人與法院中部分職員有親誼恩怨之故,則尚難據以推定;又如僅係對某承辦法官進行審判職務之公正存疑,且該法院又無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則屬得否聲請該法官迴避之問題,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

  對於陳水扁以本案於繫屬於台北地院後,整個分案過程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已引發社會公正人士之廣泛質疑,倘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難期公平。但高院裁定書指出,為求訴訟經濟,避免判決歧異,扁家弊案原由北院刑事第三庭合議庭法官周占春、林柏泓及何俏美審理,該合議庭依據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改由3年前承審“國務機要費案”的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合併審理。

  高院法官強調,本案分案方式有所依據,何況檢察官本得就與“國務機要費案”相牽連之案件追加起訴,由承辦“國務機要費案”之合議庭審理,故台北地院合議庭依據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將本案改由原承辦“國務機要費”之合議庭法官審理,自合乎一定之法定程序,即無不法可言,難謂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聲請意旨不無誤會,自難謂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有難期公平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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