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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後:CECA名稱有玄機 馬政府一變再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7 10:15:57  


兩岸兩會過去簽署的文件,都稱之為協議,從來沒用過協定。(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台北2月27日電(記者 李仲維分析報導)幾經峰迴路轉,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的稱呼,很可能又要回歸為協議,而且進一步簡稱為“兩岸經濟協議”,如此一來,兩岸都可以接受,也讓綠營沒有炒作的空間。

  CECA雖然是馬英九的政見,但各部門其實根本從未深入研究過,這個議題是在工商界催促、媒體炒作之後,馬政府才匆匆開始研議,但光是一個名稱就一波三折,甚至踩到兩岸敏感的神經。

  馬英九之前也曾經把CECA稱之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胡錦濤在“胡六點”當中,也提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來回應馬英九,結果馬政府忽然變調,把協議改成協定,而且避談CECA這個英文簡稱。

  馬政府雖然改了調子,但在第一線談判的海基會卻有不同意見,不論是海基會發表的基本態度或海基會秘書長高孔廉發表的看法,仍是將CECA稱之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

  海基會的動作其實是具有深意的,海基會深知大陸方面也在看馬政府如何出招,為了避免大陸誤判訊息,海基會對CECA自有一套堅持,而這也似乎和大陸方面在做空中對話。

  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和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這兩天被詢問到CECA的問題,都以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來做回答,從來沒稱之為協定,大陸的立場和態度已經表達得很清楚了。從這方面來看,兩會的口徑是一致的。

  自兩岸兩會成立以來,不管是辜汪會談還是江陳會談,所簽署的文件都叫做協議,如今馬政府突然要改成協定,不管是“陸委會”還是“總統府”,都說不清楚改變的理由,只一再對外表示名稱不重要,實質內容才重要。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前幾天才定調的“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馬政府若不是誤判,就是策略性的試探,但結果可能還是回歸到“協議”,而且更簡化為“經濟協議”,一方面大陸可以接受,二方面也讓綠營沒有炒作的空間。

  從台灣的法律層面來看,“憲法”並未就“協定”一詞有所規定,但根據大法官會議329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家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由此可見,大法官會議對“協定”的認知,是傾向於台灣和其他國家簽定的“條約”。

  由“陸委會”主管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當中,也僅授權簽署兩岸“協議”,兩岸關係條例並未出現有關授權簽署“協定”的文字,馬政府如果認為兩岸簽署任何文件,都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管轄範圍,顯然對該條例有擴張解釋的嫌疑。 

  在政府法規部分,有關“協定”的處理方式,也是由“外交部”訂定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加以規範,藉此和“陸委會”管轄的兩岸協議有所區隔。

  如果馬政府認為台灣和大陸並非是“國與國的關係”,那麼理當依循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兩岸關係條例的立法意旨,以及過去兩會簽署文件的慣例,將兩岸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稱之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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