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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反擊:光碟一片片勘驗,受害的人會是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6 15:56:51  


 
  檢察官:有關陳水扁的偵訊筆錄,你們說不算自白,所以沒有證據能力,這是不對的。被告可以主張自己先前的筆錄,沒有錄音錄影有瑕疵,不是去主張其他被告的權益,這是極度缺乏專業素養的。

  鄭文龍:人身攻擊,異議,請庭上協助。如果公訴人再人身攻擊,審判長應制止他公然犯罪。

  法官:可受公評之事,或是公然侮辱有討論的範圍,請檢、辯雙方自律,珍惜有限的訴訟程序時間,有關異議的部分會再處理。

  檢察官:尊重審判長裁示,有冒犯之處我表達歉意,本案相關人及其律師都沒意見,也沒主張筆錄有問題,為什麼是由陳水扁律師提出呢?應該是誤解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於馬英九案件的部分,是因為該名證人自己說筆錄有問題才會勘驗光碟確認,但是陳鎮慧沒有提出,和馬英九案不同,如果陳述出於自由意志,縱使沒有連續全程錄音、錄影,也不能說它沒有證據能力。如果這些光碟有問題,那傳喚這些證人或被告到庭,光碟一片片勘驗,受害的人又是誰?能釐清真相嗎?如果陳鎮慧有問題,為什麼不申請傳喚陳鎮慧?辯護人推翻國務機要費部分非供述證據,沒有道理。例如三賢旅行社的部分,被告否認有證據能力,難道要我們傳喚華航的人嗎?難道要我們傳喚保險公司的人嗎?你們否認是代表事情不存在嗎?這樣是不是涉嫌偽造文書?被告昨天當庭說,拉法葉艦案為什麼辦不出來?但是如果請辯護人仔細想想,當時被告曾經說過,不惜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最後案件也起訴了,不過,當初這些高官的辯護律師當中,其中一位就是鄭文龍,為什麼不問問他呢?

  檢察官林怡君:關於龍潭案部分非供述證據,是附在相關筆錄後面,請辯護人再詳閱。

  檢察官:對於特檢方所彙整的資料以及補充理由狀,今天當庭再遞交相關資料,包括鄭深池的光碟筆錄,以及陳致中、黃睿靚的登機證等等,疏漏的地方向3位律師道歉。第一、關於起訴書的部分,有些地方有誤打了,例如美林證券97年9月18日函文,明細表當中,數字有多打了一個零。第二、有關證人葉玲玲筆錄,97年8月28日應該改為97年8月27日;陳俊英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數字有錯。第三、關於洗錢案的證據編排,和其它起訴案件的編排有所不同,是因為洗錢案錯綜複雜為了方便法庭還有被告彙整相關證據,便利解讀,才有這樣的安排。沒想到這樣細心的安排,卻被律師誤解。第四、律師部分,外國銀行的英文資料都是透過法務部,正當的司法互助管道取得,請新加坡檢察機關向法院調閱的資料,因為屬於偵查的秘密,所以無法請外交機關認證,而且具有證據能力。第五、辯護人說英文資料應該檢附中文譯本,但是檢方遍查所有法規,並無相關規定,如果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附,如果沒有的話,總不能要檢察官撈過界,幫忙翻譯。第六、洗錢案的證據資料,除了剛剛補送的之外,全部都已經送到法院,建議辯護人再詳細閱卷,總不能律師將大部分的時間用在勘驗光碟,攻擊特偵組違法,再回過頭來請特偵組幫律師彙整所有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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