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4日電/聯合晚報今天的一篇特稿文章指出,陳水扁預告兩天的“出庭不排除會有大動作”上午答案揭曉,原來是要換法院審理扁案,的確,被告聲請換法官不成轉而要換法院,動作真的“大”。
文章說,扁曾貴為“一國之君”,“文武百官”都聽命於他一人,但扁家的目無法紀,終於導致遭法院羈押。如今,扁想換法院,套句法律術語,即是“移轉管轄”,刑事訴訟法並非絕對禁止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但得有一定的條件, 扁想抰法院審理,未必能夠如願。
陳水扁從涉案開始,即先透過張瑋津和特偵組套交情,試圖先禮後兵,如果無法說服特偵組放水,也可以達到破壞特偵組公信力的效果;起訴後,他被法官無保釋放後,重新被羈押,即指控押他的法官辦案不公,想換回對他較好的法官。
扁是律師出身,應曉得換法院難如登天,卻執意提出,用意無他,即意圖製造偵審體系對他不公、他正身處於極度惡劣的訴訟環境中的假象,以搏取支持者最後同情。不過,扁大概忘了,他無法換法院,起碼有機會換“居所”,想離開監所應該好好面對審判,爭取一審宣判後的交保機會,不斷想要換檢察官、換法官、甚至更換法院,只會讓自己在監所中待得更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