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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陳水扁案對中國憲法文化的挑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06 10:05:28  


石之瑜:從台灣的經驗看到,在中國文化之下,“憲法”還到不了可以規範政治的地步。
  中評社台北2月6日電(作者 石之瑜)由陳水扁家族主導的各項貪瀆弊案,若干案情遭台灣特偵組偵破已有數月之久,這件台灣有史以來被告地位最高的案件,現在終於等到法院開庭。聽陳水扁的狡辯之詞固然有趣,但其間透露出“憲法”這個概念在中國政治文化中的尷尬角色,則就不能仍以笑話視之。

  就在法官開庭審查涉及數億匯款的龍潭購地弊時,被告陳水扁出庭所提推託之詞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根據“憲法”對他職務的規定,他根本沒有權力介入龍潭購地的過程,他進而指出,購地決策依法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屬於他的職權範圍。他同時引用現職的馬英九在府內設立財經諮詢小組為例,說明只能給建議,沒有決策權力,他的情況也相同。 

  陳水扁企圖用來脫罪的理由,與馬英九就任後宣稱他為了遵守憲政規範而只能退居二線的理由是一樣的,亦即依照當前條文的規定,沒有條文賦予他們任何政策權力,理論上,這甚至可以包括涉及“國家”安全有關的機構在內,因為即使“國家”安全相關的會議機制,依法也只是諮詢機構而已,並無決策權力。 

  就陳水扁個人而言,他的託辭有兩個問題,一是他自己在任內發言多次主張自己的權力,而且實踐上又無所不在、鉅細靡遺地介入各種政策,但如此超越法律條文的擴權,充其量是他自己人品的問題,涉及他個人的官司而已。更重要的應該是第二點,即社會認知他的職位擁有無限權力。從馬英九試圖宣告要循憲退居二線後,竟引發社會輿論大譁可見,外界(尤其是民進黨與親台獨媒體)且屢以宅男譏之便,似乎不論是多微小的政策,社會從不容許馬英九退居幕後,遑論置身事外。這時回想新近鬧出求婚買票要找馬英九的笑話,也就難以令人莞爾。 

  準此,陳水扁當然沒有資格宣稱自己沒有決策權力來推諉貪污的事證,因為在他統治下,大小官員聞扁色變,他也享之泰然。可是就算定罪陳水扁也解決不了的更大困擾是,台灣憲政文化中對相關職權劃分的原則與法律規定,似乎沒有因為逮到陳水扁受賄而獲得釐清。 

  要是真的能夠就法言法的話,說不定馬英九早就解決這個問題了,亦即依照條文規定觀之,他們連公布行政命令都需相關部會首長副署,表示負決策責任的不是他們,而是副署的部會首長,那他們當然不應該任意介入部會的決策或人事。不過,從台灣各家電視台的名嘴,到社會團體,再到小學生;從執政黨到在野黨,再到彼岸的共產黨,人人似乎理所當然假定,他們就是在台灣的最高領導人,也是決策的中心。 

  這是為什麼近來每到馬英九或國民黨的輿情下滑,他的幕僚就有人故意向新聞界走漏風聲,說什麼馬團隊是等對行政機關的無能看不下去後,才終於決定出手,從而問題果然解決云云,如此他們一方面將輿情民調下滑責任歸於行政機關的無能,二方面回應社會對馬英九理當無所不能的期望。其結果就是,他本人仍不肯積極干預行政,但社會則更加唯馬英九是問。相較於陳水扁主動什麼都管,社會則是呼喚什麼都不想管的馬英九全都管。 

  陳水扁主動什麼都管,社會則歡迎決策集中於他一人身上,因而凡是想要“行賄”“行乞”者,都有明確對象。這原是早年草憲諸公所亟欲避免的,因而區分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個功能,再加上已經廢除的國民大會,如此才能來保護最高領導免於介入紛爭的道理。 

  但是從李登輝開始,陳水扁繼之,兩人聯手形同將五個院會繳械以後,舞台只剩一個,鎂光聚集一人,繼任的馬英九便無幕后可以退居。而馬英九性向廉潔不收賄,因此又不似陳水扁身邊有“一妻二密三師”與外圍綁標團隊,缺乏前朝類似於朝貢體制那種無錢莫入的篩選效率。但馬英九還是會慨然接受“行乞”,以致人人得而阻之求之盼之,他即使迴避介入多數決策過程,還是終日風塵僕僕在市井之中,經常疲於奔命,暴露在反對黨的恥笑與國人的喪失信心中。當前民調表示不信任他能力的高達57%,可以說是空前的信心危機。

  簡單說,陳水扁的犯案來自於他逾越了相關法律條文授予的權限,刻意挑動固有政治文化上尊下卑的意識而圖利自己;馬英九的失政先是來自於他在回歸既有的職務權限不成後,又迫於形勢,躡手躡腳逾越權限。陳水扁有權而無責,馬英九有責而無權,但到最後,前者還是擺脫不了法律的檢查,後者面對的是政治責任。而他們二位失去規矩可循,正是未來歷史要對李登輝最早毀憲的主要評價依據。

  從台灣的經驗看到,在中國文化之下,“憲法”還到不了可以規範政治的地步。不過,“憲法”仍然是有道理的,因為不論是明白毀憲擴權,或是偷偷繞過“憲法”在幕後施政,名不正言不順的非憲政客們,最後都因為在憲外施政而暴露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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