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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認罪 骨牌衝向陳水扁吳淑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1-22 10:15:05  


  中評社台北1月22日電/陳致中夫婦與吳景茂昨當庭認罪,法界認為,案情後續發展對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相當不利,甚至還會擴及匯款案其他被告與潛在被告,包括二次金改部分的企業界人士,骨牌效應不可小覷。

  台灣自由時報報道,以扁珍來說,說法原本定位在匯款金額是政治獻金和選舉結餘款,匯到國外是要當作台獨建國基金及推動台灣外交,根本沒有洗錢和貪污犯意,當陳致中等人自認洗錢之後,極可能動搖合議庭對扁珍的心證。

  從法律上來說,檢方在起訴書中,已認定陳致中等人都是扁珍的洗錢等罪“共犯”,再依北院合議庭歷次聲押庭、及“國務機要費案”和近三天的庭訊心證,多少已透露出合議庭對檢方的認定並非持否定立場,現在“共犯”已認罪,扁珍未來的一審判決結果已呼之欲出。

  將來可能最令扁珍難堪的是,未來匯款案開庭時,檢方絕對會以證人身分,傳訊陳致中夫婦及吳景茂等人出庭,與扁珍交互詰問,如陳致中等人維持認罪說詞,扁珍將面臨兒子、媳婦和大舅子(或哥哥)指控他們犯罪的窘境,萬一陳致中等人翻供,否認先前認罪協定,則可能被審檢論以偽證罪,陳致中等人未來的選擇,一般認為是可想而知。

  以法院審判角度來看,當共犯已坦承犯案,主要被告認不認罪,已顯得沒那麼重要,特別是匯款案相關案情已併案交由同一個合議庭審理,類似像先前不同合議庭,可能對是否羈押有相反法律見解的情形已成絕響,未來或許會如扁律師鄭文龍的預料,扁珍須將重心放在“拚二審”。

  認罪協商成立 不得上訴 

  另外,陳致中夫婦可能“認罪協商”。“認罪協商”是被告坦承犯罪後,在法院同意下,與檢察官協商判決刑度,且協商成立後,原則上刑案就確定,不得上訴二審,只要是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可提起。

  認罪協商條文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不得認罪協商,致靚所犯洗錢罪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認定非重罪,符合認罪協商規定。

  以致靚等人案件來說,後續“認罪協商”程序進行,農曆年前已來不及,一般程序上,檢方將與陳致中等人的律師訂出協商日期,以不公開會議進行,最後再將結果呈報合議庭審核,因此開會時間應訂在春節後。

  實務上,由於“認罪協商”對審檢辯三方都有益,法官不用寫判決書,將事實摘要和處罰條文,宣示在判決筆錄即可,檢方可省下到庭論告時間,被告刑度可減輕,就算無法獲得緩刑、拘役或罰金,至少宣告刑一定在兩年以下,因此“認罪協商”成功機率不小,陳致中夫婦等人也不例外。

  “認罪協商”機制,主要參考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立法目的為減少審理案件時間及金錢等訴訟成本,一方面可以讓案件速審速結,被告不致久經訟累,還可以使被告有機會減輕刑度,我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從第四五五條之二到第四五五條之十一共十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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