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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扁律師 高院: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仍可抗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8 11:07:10  


  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回更裁。高院在裁定書中引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解釋,強調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仍有抗告權。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日前表示,依據“最高法院”裁定理由顯示,檢察官在案件起訴、移審到法院後,檢察官已無權提出抗告,因此,他認為特偵組的抗告是“烏龍抗告”。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明文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級法院抗告,同法第3條也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由此可知,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415號判例也有相關規定。

  高院表示,司法院院字第1289號解釋更明確指出,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的裁定,公訴案件中的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於檢察官”。

  高院說,檢方在扁案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水扁獲准,起訴後移由法院審理,原審法院認為陳水扁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對陳水扁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職權裁定,檢察官既為本案的當事人,當然有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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