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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星強調自己已經放棄美國籍,完全依法規定辦理。(中評社黃惠玟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24日電(記者 黃惠玟)針對雙重國籍疑案,國民黨“立委”李明星今天上午出面解釋,要放棄美國籍得依美國法律辦理,他確實已經放棄,且也在國籍法認定1年內提出證明文件的解釋範圍之內,不管最後的結果如何,他都會坦然面對。
儘管國民黨“立委”李明星強調,已經完成放棄美國籍的程序,但卻產生國籍法解釋的問題,綠營堅持李明星應該在宣誓就職前就放棄,而不是宣誓後才放棄。
李明星指出,他在1980年就前往美國就學,之後,也在美國創業,所以他有美國籍沒錯,但他對於台灣他還是念念不忘,1996年後,每次“總統”選舉他都回國投票,根據美國國籍法349條規定,在他今年2月1日於“立法院”宣誓效忠“國家”時,就已經喪失美國籍。
李明星表示,不管如何,他在4月前往美國在台協會面談,今年9月他就把文件交給AIT辦理,而AIT的回函,當他收到證明文件時,已經是今年的10月底了。不過,李明星強調,按照國籍法的規定,是在1年內提出證明文件就可以了,他完全是依法的規定辦理,不論最後的結果如何,他都會坦然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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