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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晚:陳水扁有罪?無罪?言之過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9 16:21:08  


  中評社香港12月19日電/被控貪污、洗錢重罪的陳水扁,昨天再度獲台北地院無保釋放,法院的這項裁定,讓不少民眾開始擔心:若依合議庭認定的邏輯,陳水扁日後是否會獲判無罪?對此,法界人士認為,羈押與否和是否判罪是兩回事,法院對兩者的認定標準也不同,陳水扁的兩度“獲釋”,並不代表扁未來就能“關關難過,關關過。”

  聯合晚報指出,對於被告是否應予羈押,法官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審酌,主要審酌內容是針對被告有無逃亡、湮滅証據(串証等),以及所涉罪嫌是否為5年以上的重罪等加以衡酌。因此,陳水扁聲押案,雖經特偵組二次聲請,都被台北地院打回票,但僅代表合議庭認為特偵組提出的事証,不能証明陳水扁有虞逃、串証等情形,因此,在不影響該案未來審判下,未依特偵組所請,羈押陳水扁。

  從法理看,這項“無保獲釋”的裁定只代表承審扁案的合議庭,認定被告陳水扁並無羈押的必要,至於陳水扁是否如特偵組起訴所認定的涉嫌多項重罪,合議庭法官雖已大致閱過卷,但尚未透露心証,所以,扁案未來會怎麼判、如果有罪,其輕、重又是如何?仍屬未知數。

  可以肯定的是,台北地院合議庭未來審理該案時,在衡酌有罪、無罪之間,絕對不等同於是否羈押的考量,而昨晚歡喜步出法庭的陳水扁也僅僅是“無保獲釋”,並非“無罪獲釋”,認清此點,不管挺藍或挺綠的民眾在關注扁案時,不妨仔細觀察扁案司法過程和門道,無需流於莫名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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