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6日電/陳水扁遭特偵組起訴後,台北地院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今天下午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書指出,陳水扁曾大權在握多年,詳知“國家安全機制”,潛逃機會較一般人為大。
抗告書表示,陳水扁的隨扈安排並非強制,於私人行程、下班後乃至就寢時間,如果陳水扁指示隨扈不須陪同,他及家人的行蹤即無可追查。例如,陳水扁辦公室曾聲明,陳水扁確曾於2008年9月中旬到黃姓少年處參加法會,事實上,該次行程即無任何“國安人員”隨扈。
抗告書指出,各國卸任元首因牽涉貪腐弊案後,不無假借政治迫害之名,尋求與個人或政黨較友善甚至曾有利益交換的國家庇護、協助流亡,而潛逃國外之情。
檢方在抗告書中,舉前烏克蘭總理帕夫洛·伊萬諾維奇·拉扎連科(Pavlo Ivanovych Lazarenko)、前秘魯總統藤森、前泰國總理他信等例子,說明陳水扁並非沒有可能循“國安管道”出境,或藉故支開隨扈後,由忠誠擁戴者掩護偷渡,並尋求外國奧援而潛逃的可能性。
特偵組認為,陳水扁為“卸任元首”,曾大權在握多年,詳知“國家安全機制”,自特定管道潛逃外國的機會遠較一般民眾為大。前“國家安全局”會計劉冠軍因涉“國安密帳”案而潛逃外國,即為顯著的例子。
抗告書表示,陳水扁及其家族在海外尚藏有新台幣5億7000萬元以上的鉅款,難說他絕無逃亡的可能性,或他逃亡的可能性較本案其他被告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