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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記者身處社會關注的漩渦當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3 08:48:39  


  作者:王超 吉林 記者

  最近幾天,央視某法制女記者李敏在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幹警帶走一事炒得沸沸揚揚。我本想到中評網上找一找這件事的相關評論,卻發現一篇也沒有,作為李敏的同行,難免有些戚戚然。 

  記者當然也是普通公民,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自然沒有特權,如果真的觸犯法律,當然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記者本身又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職業,記者擔負著輿論監督的責任,監督別人自然就容易得罪別人,難免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報複,自然也不能排除法律方面的。如果真的是報複記者,那麼侵犯的不僅僅是記者的自身權利,更是對輿論監督權的侵犯! 

  我們還是來看看李敏的這個案子。雖然現在透漏出來的信息并不多,但是還是有兩個讓我非常迷惑的地方,不妨在這裡說一說: 

  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抓捕李敏的罪名是“受賄罪”。那麼什麼是“受賄罪”呢?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具體到李敏的身上,她是國家工作人員毋庸置疑,索取了他人財物也沒有疑問,但是她到底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呢? 

  衆所周知,記者的職責就是采訪和制作稿件,記者是無權決定自己的稿件是不是會刊發的。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雖然李敏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采訪了關於其濫用職權的事情,但是這個稿件并沒有刊發出來。沒有刊發就沒有社會影響力,更談不到稿子是不是客觀、違背沒違背客觀事實的問題,更不涉及為吳姓男友謀取利益的問題。那麼李敏去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的采訪本身是不是為男友謀取了利益呢?這就更不可能了,記者采訪不過是問一些問題,檢察院方面告訴的就告訴,不方便告訴的就拒絕回答,難道李敏問幾個問題就能為男友謀取利益嗎?根據媒體報道,李敏的吳姓男友不僅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他想搭救的哥哥沒有因此而有任何改變,反而自己因行賄受到了控制。 

  二、李敏采訪的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的濫用職權問題,為什麼查處李敏“受賄罪”的恰恰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呢?難道這是一個巧合? 

  最高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由其他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根據這條規定,李敏即使有犯受賄罪的嫌疑,也應該有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北京)的檢察院管轄。但是蹊蹺的是最高見居然制定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來管轄,我實在看不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哪裡“更為適宜”,反而覺得這個檢察院是全國“最不適宜”辦這個案子的!雖然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沒有關系司法機關集體回避的政策,但是也應該沒有必須由利益當事方更適宜審理相關案子的規定吧?司法就是要講究公平、公正,如果案子都沒有開始審理就讓人擔心是否能公平、公正,那麼這個案子無論結果如何,司法必然是這個案件的附帶受害者。 

  最近幾年,記者身處社會關注的漩渦當中。當然,這裡有“西豐縣委書記抓記者”的鬧劇,也有記者拿礦難封口費的醜劇,而這些都是因為記者擁有一種叫做輿論監督權的東西,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這種輿論監督權所帶來的衝突越來越明顯。解決的唯一辦法只能通過法律,一方面讓法律限制記者濫用輿論監督權,另一方面也要用法律保障記者能够正常行駛輿論監督權。但是,讓我們感覺遺憾的是,雖然“記者法”或“新聞法”已經呼籲立法幾十年了,但是至今還了無音信。 

  新聞立法已經刻不容緩,我們可以不保護記者,但是我們必須要保護寶貴的輿論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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