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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洗錢管道 起訴書大揭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2 22:45:21  


  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陳水扁案12日偵結,在起訴書中,針對龍潭案所收受的資金金額及及流向,都提出說明,且認定吳淑珍、陳水扁確實收得龍潭案的賄款,透過個人親收或轉入子女的境外帳戶藏匿,蔡銘哲甚至用紙箱分裝現金,送了1億元進官邸給吳淑珍。 

  起訴書指出,蔡銘哲在龍潭案進行期間,李界木都會向他通報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的辦理進度,由其轉知辜成允,以便辜成允得以事先準備匯入賄款,讓其分次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等人向辜成允收受賄款。由於陳水扁、吳淑珍本件所得係屬犯罪所得之賄賂,在台灣付款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吳淑珍遂指示蔡銘哲以洗錢轉匯他人境外帳戶藏匿為辦理原則。 

  起訴書表示,吳淑珍事先就要求蔡銘哲應向他人借用境外金融帳戶作為洗錢帳戶。經蔡銘哲徵得友人郭銓慶同意後,郭銓慶與蔡銘哲共同基於為吳淑珍、陳水扁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由郭銓慶提供其海外人頭帳戶郭淑珍Clariden Bank Zurich(下稱瑞龍銀行)第12839 號及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下稱摩根銀行)第16H3435 號等二個帳戶,予蔡銘哲轉交吳淑珍作為海外洗錢帳戶之用,後蔡銘哲就依吳淑珍指示,請辜成允依進度將賄款匯入上開郭淑珍帳戶內。 

  起訴書中指出,2004年1 月20 日前某日,蔡銘哲因自李界木處得知陳水扁已在“總統府”會議時裁示全案採第一方案先租後購方式辦理,且科管局已在同年1 月19 日呈報國科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中,且可國科會也在當日審議通過,准許廣輝公司進入科學園區,認為全案已大致底定,就向辜成允通知可開始交付賄款。 

  起訴書說,辜成允在同年1 月20 日,以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 第HK502377872 號帳戶,將第一筆賄款美金30 萬元匯入前開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內;嗣後,同年1月28日因本案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在案,辜成允又於同月30 日以同帳號將第二筆賄款美金35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之後隨科管局簽約付款進度,在同年3 月1 日以蔡國嶼之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Hong Kong 第904130011913號帳戶,將第三筆賄款美金5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翌日(3月2日)再以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 帳戶,將第四筆賄款美金500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同年3月23 日,續以同帳戶將第五筆賄款美金150 萬元,匯入郭淑珍前開摩根銀行帳戶內;最後一筆賄款美金118 萬元,則是於同年4 月13 日,由辜成允以同帳戶匯入郭淑珍之摩根銀行同帳戶內。總計自2004年1 月20 日起至4 月13 日止,辜成允共支付美金1198 萬元的賄款,以匯款當時之匯率折算約為新台幣4億元。 

  起訴書說,蔡銘哲在開辜成允交付的美金1198 萬元賄款,陸續匯入郭淑珍帳戶時,就向吳淑珍報告4 億元已在匯進指定帳戶中,請示吳淑珍如何處理賄款。經吳淑珍指示:“如果辜成允有答應給你及相關人賄款,你就拿”。蔡銘哲即向吳淑珍報稱:需1億元打點相關人員。經吳淑珍同意蔡銘哲所求後,其中新台幣3000萬元為李界木所得賄款;其餘約新台幣7000 萬元則歸屬蔡銘哲。 

  起訴書同時針對陳水扁、吳淑珍收受的賄款流程提出說明指出,原本吳淑珍指示蔡銘哲以洗錢方式,將其與陳水扁所得賄款匯往其他境外帳戶藏匿。但在2004年2月間,吳淑珍突以選舉急需大量新台幣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上的賄款先匯回台灣供其使用。 

  起訴書說,蔡銘哲與郭銓慶遂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考量吳淑珍需款孔急,如將金額由境外匯回台灣使用恐緩不濟急,由郭銓慶以自有款項先行墊支,並指示不知情的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自2004年2月6日起至4月19日止,將存放在郭銓慶使用的人頭戶郭淑珍、裴慧娟、洪淑敏、康麗玉、邱秀貞、洪民伍、董恩賜、李慎一等8 人設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台灣銀行鬆江分行、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以每日提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方式,提出現金後,由郭銓慶交付蔡銘哲。 

  起訴書指出,蔡銘哲於領得款項後,以每箱內裝新台幣1000 萬元現金紙箱,逐次送入“總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花用。嗣後,郭銓慶再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其中屬陳水扁、吳淑珍所有的新台幣1 億元,匯回台灣抵償前開墊支款。剩餘美金600 萬元賄款,則由吳淑珍在2004年4 月間某日,指示蔡銘哲以海外洗錢方式,匯往其兄吳景茂以虛設Awento Limited(下稱Awento 公司)名義在ABN AMERO Bank N.V.Singapore Branch(下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的第7100272 號帳戶存放。 

  蔡銘哲遂依吳淑珍洗錢指示,為掩飾賄款資金流向,提供自己設在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Limited ( 下稱美林銀行)第16V-10260 號帳戶為吳淑珍洗錢。另又向其姐蔡美利借用其美林銀行第16V-10261 號帳戶供吳淑珍洗錢所用。蔡美利因與吳淑珍為多年摯友,得知蔡銘哲為吳淑珍私人特別助理,長年為吳淑珍向工商業界處理事務,也明知蔡銘哲所借用的境外帳戶是要供吳淑珍使用,雖不知吳淑珍海外钜額資金係來自於龍潭案賄款,但依其程度與社會常識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吳淑珍使用,為幫助吳淑珍、陳水扁掩飾或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與蔡銘哲共同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意將其名下之前開帳戶供吳淑珍使用。 

  起訴書指出,蔡銘哲、蔡美利、郭銓慶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在2004年5 月3 日、6 日前的不詳時間,由蔡銘哲依吳淑珍指示,請郭銓慶將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帳戶內屬吳淑珍、陳水扁所有總計美金600 萬元 (折合約新台幣2 億元),匯入蔡銘哲、蔡美利之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存放。郭銓慶果依蔡銘哲洗錢指示,於2004年5 月3 日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300 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再於同年5 月6 日,自郭淑珍摩根銀行帳戶,將美金100 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同年5 月6 日,郭銓慶再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227 萬5000 元之賄款,匯入蔡銘哲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其中美金200 萬元為吳淑珍、陳水扁所有,另27 萬5000 元則為吳淑珍退還給蔡銘哲的墊支款。 

  起訴書說,蔡銘哲又奉吳淑珍洗錢指示,於同年6 月11 日、14 日,將前開洗錢至蔡美利、蔡銘哲美林銀行帳戶內之美金600 萬元賄款,全數轉入吳景茂前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公司帳戶內。嗣後,吳淑珍再指示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洗錢,令吳景茂將其帳戶內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的他案賄款,匯入吳景茂在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 Limited,Singapore( 新加坡標準銀行)第124709 號、第12472 6 號帳戶藏匿,最終則輾轉流入黃睿靚以BOUCHON LTD.(寶昌公司)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Suisse) SA- Geneva 第467683 號及第467722 號帳戶及陳致中以Galahad Managements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 的帳戶,在2008年1 月初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洗錢犯罪為由查扣。 

  起訴書最後指出,綜上所述,吳淑珍、陳水扁確實收得龍潭案新台幣近3億元賄款,並以前開方式由其等個人親收,或轉入子女境外帳戶藏匿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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