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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或有大動作 法院經費將由中央保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9 12:01:42  


 
  加強政法經費保障的緊迫性

  這次司法改革對於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提出了由中央統一安排的方案,消息人士提出,此項改革措施不僅僅是為了擺脫司法的地方化難題,基層法院經費難題也具有很強的緊迫性。

  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由於建設大樓等原因欠下巨額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比較著名的有四川珙縣法院審判大樓建設款1100餘萬,乃至“連辦公用的電費都開不起”的事件,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法院辦公樓1600萬欠款事件和西安閻良區法院拖欠審判大樓700萬建設款事件。

  其中,四川珙縣法院新審判大樓竣工投入使用後,幾乎所有和大樓工程有合作關係的材料供應單位、施工單位都成為法院的債主。總造價1200萬元的審判大樓完工後,該院共欠銀行貸款、職工集資款、材料款、工程款等共計1100餘萬元。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法院曾建起了人均100多平方米的豪華辦公樓。大樓交付使用3年後,但工程款仍拖欠1600多萬元,這其中包括300多萬元的民工工資。為了討要自己的辛苦錢,被拖欠工資的民工們多次來到法院交涉。而陝西閻良區的欠款更引發民工寄賀卡討薪的事件。

  此類事件一再發生,對於法院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無疑造成極大的損害。

  來自權威渠道的消息透露,一項法院基本建設債務問題的調研報告已經獲得中共中央最高層的批示,這份報告提出,我國各級法院的基本建設債務已經高達94億。解決法院經費問題已經變得刻不容緩。

  對於司法改革中的經費問題,消息人士指出,此次報告使用的是“政法經費”的概念,顯然,經費問題的改革不僅僅是法院的問題,可能還涉及到檢察院、公安局等其他司法部門。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三步走

  除了已經在司法改革報告中書寫的內容之外,法院系統還在許多領域進行改革的探索,也就是“做了沒說”的內容,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所謂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也就是說在現有的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之外,尋找其他形式的糾紛解決辦法。在我國,比較常見的就是調解制度的完善。

  “中國歷來重視和解、調解的文化傳統。”2008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開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國際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表示,中國人以“和為貴”的態度對待糾紛,喜歡訴訟外解決糾紛,所以中國的調解機制一直傳承下來。

  而在美國、歐洲,替代性糾紛解決(ADR)也有不同程度的發展。比如說,美國1990年通過的《1990年美國司法改革法》和1998年通過的《美國ADR法》都對此做出不少規定。受美國影響,1999年英國公布的《民事司法改革報告》,也號召增加ADR的使用。2002年,歐盟也通過的《民事和商業案件ADR法》。

  顯然,在司法審判之外,尋找包括調解、仲裁等方式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糾紛解決的多元機制,也是全球性的趨勢。

  2007年初,最高法院成立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工作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推進。對於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推進,沈德詠院長提出了分三步走的改革設想。

  其中,第一步是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解決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司法問題。第二步是出台政策規範,由執政黨中央統一部署和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第三步是完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

  上海浦東法院2006年就開始了訴前調解的試點。

  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案審查階段,對部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委托訴前調解員或者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協議經法官審查後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啓動訴訟程序。這些被委托的調解員或者調解機構跟法院之間是計件付費關係,每個案件調解成功可從法院拿到60元,不成功30元。

  對於這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也有分析人士認為,中國的種類比較少,主要以調解為主;這種方式還可能造成法院變相的甩包袱,避免或減少當事人走訴訟程序,可能有損於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已經起草了第五稿,正向各地法院征求意見之中。12月2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還專門針對人民調解的立法在上海召開了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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