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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鍵基“一案三判” 李國能怒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6 10:52:11  


高院法官彭鍵
  中評社香港12月6日電/現任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高院法官彭鍵基早前在處理上訴案件時“一案三判”,口頭裁決時判上訴得直,書面判詞卻改為“駁回上訴”,後來又修正錯誤頒下“得直”判詞。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昨狠批彭官於口頭裁決後七個半月才頒下書面判案理由並不合理,在判詞上犯錯更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彭官亦就遲延及錯誤致歉,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極力保證絕不會再有這樣的遲延及這類的錯誤發生。司法機構又表明,因考慮到彭官的保證,不會就此事採取其他行動。

  據《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認為彭官做法對控方造成不公,早前向終審庭就“一案三判”提出上訴,要求澄清三次判決的有效性,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昨頒下書面判詞,強調各級法官聆訊終結 
 
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裁決,即使法官於聆訊後立即作出口頭裁決,亦須於合理時間宣布裁決理由,惟彭官於去年九月廿八日進行僅個半小時聆訊後立即裁定上訴得直,卻於七個半月後才頒下書面判詞,延誤並不合理。

  終審庭又指,彭官改判“撤回上訴”,必然是忘了上訴得直的口頭裁決,亦沒有翻查記錄,而判詞延誤亦是導致有關錯誤的原因之一,如此錯誤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雖然之前從未發生相關錯誤,但法庭有責任聲明絕不容許錯誤在各級法庭再度發生。

  然而,根據《裁判法院條例》,在法庭書記以備忘錄形式將裁決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再由裁判法院的文員記錄在法院登記冊後,才算是“最終判決”。

  彭官去年九月的口頭裁決以及“第一份判詞”,均沒有送遞裁判法院,並不具法律效力,直至法庭書記於五月十五日將“第二份判詞”的結果交送裁判法院,法院書記於同月十九日記錄在登記冊之前,法官也有權對判決作出更改,而“第二份判詞”已替代“第一份判詞”,故沒有對控方造成不公,意味法官口述判案並非“案件終結”。

  現任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高院法官彭鍵基得悉判決後,亦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等法官首席法院馬道立會面,表明接受終審庭就其於口頭裁決後七個半月才頒發判詞,以及於頒下“第一份判案書”時忽略早前“口述決定”的錯誤而所作的批評,並就有關遲延及錯誤致歉。彭官亦已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極力保證,絕不會再有這樣的遲延及這類的錯誤發生。

  案中上訴人田氏印嘜膠貼商標廠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公司於去年九月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彭官即日口頭宣判其上訴得直並得堂費,押後至今年五月十五日才頒下判書面判詞,宣布裁決理由,卻判其敗訴。上訴人代表律師立即通知法庭書記,彭官隨即於同日下午再頒下第二份判詞,改判上訴人得直。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五——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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