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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頒布台灣記者採訪新規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02 10:54:39  


  中評社香港11月2日電/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昨日公布了《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辦法》,延續奧運期間對台灣媒體採訪開放做法,並新增駐點採訪規定。根據規定,台灣記者在大陸工作時,可透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

  大公報報道,該《辦法》共十二條。制定這個《辦法》是為了方便台灣記者依法在大陸採訪報道,依法保障台灣記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進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該《辦法》指出,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採訪時應當隨身攜帶並出示主管部門委託簽註機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代發的台灣記者採訪證。

  對於台灣媒體採訪地點的管理,比以往大幅放寬。該《辦法》規定,台灣新聞機構申請在大陸駐點採訪,由國務院台辦審批。台灣記者來北京駐點採訪,向國務院台辦申請;來大陸其他地區駐點採訪,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申請。獲准在大陸駐點採訪的台灣記者,可申請三個月以內的採訪期限;如有需要,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駐點期間可多次往返。

  二○○二年公布的規定,對台灣記者在大陸跨地區採訪採取「核准制」,由國台辦新聞局審批;採訪時間每次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可以申請延期;增加採訪項目時要申請;沒有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性工作規定;也沒有駐點採訪的規定;並且還有接待單位的規定。

  根據該《辦法》,台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台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

  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頒布的《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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