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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割捨?民進黨廉政會:扁一審有罪才開除黨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0-09 19:27:18  


  中評社台北10月9日電(記者 鄒麗泳)備受矚目的陳水扁海外洗錢案,民進黨廉政委員會終於做出裁決並在晚間發布新聞。廉政會做出三點決議,明確指出陳水扁的政治道德已違反廉政行為,其次是譴責扁不配合調查“深表遺憾”,最後是陳水扁雖已退黨,未來如果判一審判決有罪,陳水扁將遭等同除名的處分,比原規定二審判決才予除名較為嚴格。

  根據黨章規定,黨員若遭“除名”處分,五年內不得申請入黨。換言之,海外洗錢案,如果陳水扁在一審判決有罪將被“除名”處分,也就是外界熟知的開除處分,陳水扁將喪失代表民進黨參選2012年“總統”大選的機會。除名與主動退黨的最大差別在於,主動退黨者二年內可再加入民進黨。

  陳水扁海外洗錢案在8月14日爆發,隔天就主動公開召聲明退,廉政會為避免此歪風,決議以“陳水扁條款”加以制止。未來黨員涉及廉政案件遭立案調查後,中央黨部依據黨章第七條規定,不准其退黨。

  民進黨廉政委員會晚間公布陳水扁未誠實申報競選結餘款並匯款海外一案的裁決,裁決主要內容,一、陳水扁未誠實申報選舉結餘款項並匯出海外,構成違反廉政行為。二、陳水扁未配合調查,明顯違背原先所為之公開承諾,本會深表遺憾。三、陳水扁雖已完成退黨程序,但未來若就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

  廉政會特別說明“陳水扁條款”,黨員退黨與除名同有黨籍喪失的效果,但差別在於申請再入黨時的條件不同。依本黨規定,黨員受除名處分定案後,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入黨。

  廉政會審理期間,曾針對已喪失黨籍者是否仍應受理進行討論,最後決議陳水扁雖已完成退黨程序,但該案攸關民進黨形象至鉅,除作成決議若未來一審判決有罪,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外,並另作成附帶決議:未來黨員涉及廉政案件遭立案調查後,中央黨部應依據黨章第七條規定,不准其退黨。

  另外,廉政會委員認為,陳水扁未誠實申報選舉結餘款項並匯出海外的行為,已背離民進黨“清廉”、“愛鄉土”的價值,導致公、私領域分際不明,有負選民的承諾,構成違反廉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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