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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將放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管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21 20:35:55  


中國證監會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9月21日電/中國證監會21日發佈《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新華社報道,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在放鬆管制的同時,新規提高了回購股份市場操作的透明度。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後以及回購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時都要進行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還要公告實施情況。

  為嚴防上市公司回購過程中出現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證監會還對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根據規定,回購價格不得為當日漲停價格,回購股份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和收盤前半小時內進行,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等時段不得回購股份。

  考慮可能影響回購價格的因素,補充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在公佈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佈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證監會曾於2005年6月發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對上市公司以集中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等行為進行了規範,曾在股權分置改革中被上市公司廣泛採用作為穩定價格預期和信心的機制。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推出補充規定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回購制度,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製作用。

  據介紹,在成熟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是增進市值管理和維護投資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各國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採取嚴格而富有彈性的監管措施。“9·11”事件發生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曾出臺緊急指令,對上市公司回購證券的時間限制和數量限製作出調整,美國股市在9月17日復牌第一天就有79家上市公司宣佈回購股票,這一措施對穩定市場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此次發佈的補充規定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上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監管經驗和做法,有利於公司進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同時對這種更為市場化的股份回購採用特殊的監管安排,是推動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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