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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貪污證據 扁家不算洗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31 21:54:08  


 
  密帳難辦 逃不過“國務機要費”

  “貪污為白領階級犯罪,辦案難度本來就高。”范立達說,尤其陳水扁有律師的學識背景及“總統”的行政資源,訴訟過程中能施展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以“國務機要費”為例,陳水扁深知“刑事訴訟法”規定,除非被告被判無罪、罰金或拘役(刑期兩個月以下),否則不到庭的情況下不能宣判。 

  而“國務機要費”涉及貪污,不是無罪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吳淑珍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出庭,法官唯一的辦法就是拘提,否則不能宣判;但萬一吳淑珍在法庭上有生命危險,法官要負全責,因此扁家採用拖延戰術,吳淑珍從第一次出庭昏倒後就再也沒出庭過。 

  “雖然海外洗錢偵辦困難,但“國務機要費”相對來說容易許多。”范立達解釋,由於“國務機要費”罪行明確,發票名目明顯不符合公用支出;且陳水扁當時的某些證詞事後證明是謊話,除非現在有合理解釋,否則種種跡象皆不利於案情翻盤。 

  但黃越宏認為,“國務機要費”由於沒有明確規定用途,一般政府經費要“核實報銷”,但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是“核據報銷”,也就是沒有核銷名目的限制。“以往因為行政首長薪水較低,所以特別費的一半當作薪水實質補貼,另一半才需要單據核銷,因此沒有強制做為公用。” 

  而政府為避免首長的特別費被課稅,所得稅法中規定特別費為“公用支出”,非薪水補貼,但實際上這祇是政府為了避免課稅而自圓其說的理由。因此,陳水扁大可認定“國務機要費”等同於特別費,不限制用於“公用支出”,自然發票不限名目。 

  不過,對於“國務機要費”是否用於公用支出,范立達有不同看法。范立達認為,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本質不同。特別費比首長薪水低,因此十幾萬的特別費可算首長的薪水實質補貼。

  但機要費一年兩千五百萬比“總統”薪水高,法院一審及二審判決是薪水實質補貼,三審又判定必須用於公用支出,因此扁家拿不符合名目的發票核銷應站不住腳,“國務機要費”被定罪的可能性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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