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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財產不明罪應納貪污治罪條例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21 17:45:07  


  中評社香港8月21日電/台“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表示,公務員本來就有廉潔行政、為民服務的責任與義務,無罪推定與被告保持緘默,不應成為公務員財產莫名增加的護身符,因此,“法務部”傾向將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訂於可以規範更多公務員的“貪污治罪條例”內。

  陳水扁疑涉海外洗錢案,再度喚起社會對制訂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視。“法務部”連日開會討論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相關事宜,決定修法版本後,再視狀況提報“行政院”或本月底舉行的中央廉政委員會討論,以趕上“立法院”下會期修法。

  “法務部”內部開會討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法草案,原本提出五個方案,再整合成訂在貪污治罪條例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兩種方案,例如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採增訂“公務員違反不明財產來源說明義務罪”方式,對遭檢舉涉嫌貪瀆、年度財產又出現非正常收入的金錢時,如無法證明財產來源,將處三年以下徒刑。

  王清峰在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認為訂在適用全台六十萬公務員的貪污治罪條例下,比訂在只適用五萬人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較能符合社會對公務人員廉潔期待。

  王清峰表示,聯合國2003年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財產非法增加罪”列入規範,認為公務人員負有說明鉅額財產來源特定義務,“法務部”也會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立法說明,強調無罪推定及被告緘默權,不應成為公務員貪污收賄護身符,公務人員有義務說明在合理薪資、理財外增加的鉅額收入。

  “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指出,將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實體法方式訂在貪污治罪條例下,代表司法單位仍須窮盡調查責任,確定被告不明收入絕非正常、合法來源,才能援引,不會違反“無罪推定”與“被告不自證”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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