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洗錢可判七年 扁妻、子媳都有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15 11:46:18  


  中評社香港8月15日電/陳水扁表示匯到瑞士的錢是他四次競選剩餘款,這項行為除已構成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外,可能還有侵占、逃漏稅等法律責任;如果款項是國務機要費、或是吳淑珍炒股、甚至其他不法所得,就會構成洗錢犯罪,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據聯合報報道,陳水扁聲稱,二零零七年吳淑珍將他參選市長(兩次)、“總統”(兩次)等四次選舉剩餘款匯到國外帳戶,這是法律最輕責任的說法;因為他最後一次參選“總統”時,政治獻金法尚未公布施行,即使他收受政治獻金未申報,也只是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只有行政處罰,並無刑責。

  不過,如果陳水扁競選經費是來自民進黨,或與搭檔呂秀蓮共有,陳水扁選後全部納為己有,即涉及刑法侵占罪,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如果匯往瑞士帳戶錢與“國務機要費”、巴紐案等公款、或是吳淑珍炒作股票、賣官等犯罪行為所得,不但個別構成貪汙等重罪,也觸犯為掩飾或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將犯罪所得匯至海外的洗錢犯罪,可另加科處的七年徒刑。

  換句話說,陳致中夫婦在瑞士帳戶中的金錢來源,如被查出是貪汙等犯罪所得,不但陳水扁、吳淑珍有責任,陳致中夫婦同樣有掩飾、收受重大犯罪所得的洗錢共犯刑責,那扁家就真的代誌大條了。 


    相關專題: 兩岸新局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