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草案)》。
新華社報道,會議認為,為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加強和改善對保險市場的監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有必要針對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保險法進行修改。保險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並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指出,為適應國際收支形勢的變化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修訂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便利貿易投資活動、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為目標,對均衡管理外匯資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等作出了規定,並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會議認為,經營者通過合並或取得股權、資產等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等經營者集中行為,直接關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控制經營者集中是反壟斷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為防止因經營者集中導致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有必要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制定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草案根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年度全球營業額和境內營業額兩個指標,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
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