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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以前單據已毀 要辦藍營首長,有點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16 19:13:45  


  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台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強調偵辦絕對不分藍綠,但據了解,1996年以前的國民黨執政時期政務首長,可望“逃過”追查,關鍵原因出在“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機關原始憑證的保存年限問題,由於檢察官在函調時,根本難以取得這些時期的發票等原始憑證,最後恐將以證據不足為由,給予老國民黨時代的“部會”首長不起訴。

  聯合晚報報道,特偵組去年4月2日成立,隨即接辦多件特別費案。除已偵結的民進黨天王案、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案,以及昨天的綠營執政10位“部會”首長案,迄今特偵組仍有2百多件特別費案尚未偵結,包括民進黨“立委”高建智、蔡啟芳控告歷任“副總統”、“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26人涉及貪瀆案。

  此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在去年多次告發首長特別費案,包括告發102位民進黨“內閣”首長,之後又告發陳水扁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同樣在去年5月間到“最高檢察署”,告發國民黨執政時代的歷任“內閣”首長共97人特別費案,包括前“行政院長”郝柏村、連戰、蕭萬長與各“部會”首長,以及馬英九在“法務部長”、“研考會主委”與“陸委會副主委”3個職務任內的特別費案。

  據了解,特偵組在向相關單位函調原始憑證發現,部分被告離開所服務公職的時間已超過10年,相關機關會計單位已依會計法或審計法規定,將原始憑證銷毀,以致無法調閱取得。據了解,特偵組在函調特別費案的發票等核銷原始憑證時,發現在1996年以前的憑證,根本難以調取,除影響偵辦進度外,最後恐將難以進行犯罪事實的舉證,只好給這些被告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依“會計法”第83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2年;屆滿2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的同意,得予銷毀。而審計法第27則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2年內若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同法還規定,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或報表,必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可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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