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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了以:取消外籍配偶歸化財力證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30 15:01:25  


  中評社台北6月30日電/台灣“內政部長”廖了以今天承諾放寬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條件,將在三個月內將原國籍法施行細則要求必須有新台幣42萬元存款的規定取消,並增列只要有“村里長或立案的人民團體”,提供外籍配偶足以自立的證明書,也能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中央社報導,由台灣國際家庭互助會、台中市外籍配偶輔導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等社團組成“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上午拜會廖了以,希望取消“國籍法”施行細則申請歸化國籍必須取得42萬元財力證明的規定。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說,國際上通常只要求投資移民須提財力證明,很少針對婚姻移民,要求提出42萬元財力證明才能申請歸化是一種階級歧視。

  南洋台灣姊妹會監事武玉貞談到,為符合42萬元的規定,很多人向仲介借錢,甚至有人去賣淫,希望能拿到身分證。

  廖了以關心非法管道取得財力證明的比例,武玉貞說,10個人當中,只少有8個人以上;廖了以說,不論這筆由仲介收取的費用是8千元或2萬元,都不應該、也不務實。

  他表示,“總統”馬英九上任後,對於“國家”法令鬆綁,指示要“開放、務實、服務、便民”,與過去民進黨政府執政採取管理、管制有所不同。若要修改“國籍法”的相關規定,曠日廢時,將從施行細則著手。

  廖了以承諾取消“國籍法”施行細則必須提出42萬元財力證明的規定,並提出每月儲蓄觀念,例如每個月存款3千元或5千元,希望大家藉此養成勤儉、儲蓄美德,足以自立。不過,他說,是否要將每月儲蓄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還要再討論。

  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外籍配偶要申請歸化時,除連續在台灣居住3年、每年達183天以上外,還要通過中文考試、放棄原母國籍,且提出每月平均收入必須是基本工資的兩倍,或是存款、不動產總值為基本工資的二十四倍,約42萬元的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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