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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布懲治和預防腐敗五年工作規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22 21:05:44  


 
  四、強化監督制約

  (一)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情況的監督。加大執行政治紀律力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和黨的集中統一,始終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確保黨的十七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全面貫徹落實。

  加強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的監督。圍繞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強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重大政策和措施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和糾正違背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行為。

  加強對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認真開展對涉及全局性問題、重要幹部推薦任免和獎懲等方面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証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的嚴格執行,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加強對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情況的監督。重點治理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和收受幹股,違反規定插手市場交易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權謀私等問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從業的有關規定。

  加強上級黨委和紀委對下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健全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機制。加強常委會內部監督,主要負責人要自覺接受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加強同級紀委對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充分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全委會對常委會工作進行評議監督制度。

  加強巡視工作。制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繼續加強對省(區、市)的巡視。加強對金融機構、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高等學校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巡視。繼續開展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巡視試點。各省(區、市)黨委要認真開展對市(地、州、盟)的巡視,並延伸到縣(市、區、旗),逐步開展對所屬國有企業、高等學校和直屬機關的巡視。中央和國家機關可結合實際開展對直屬單位、派出(駐)機構的巡視。

  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制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有關規定,完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

  (二)加強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人事權行使的監督。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堅持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前征求同級紀委意見的制度,堅持和完善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幹部監督工作機制。發揮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的監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幹部“帶病提拔”。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加強對司法權行使的監督。完善紀委和黨委政法委、組織部等部門在對司法機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監督工作中的協作配合機制。重視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強化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強化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的監督。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行接辦分離和程序公開,保証行政權力依法、公正、透明運行。

  加強對財政資金和金融的監管。開展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政府非稅收入和“收支兩條線”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繼續對“小金庫”進行專項清理。強化對國有金融企業產權和上市金融企業股權交易的監督,規范上市金融企業股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提升監事會和內審、稽核、合規、監察等監督機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加強案件防控工作。

  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職能部門和外派監事會的作用,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的監管。加強對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國有資本運營各個環節的監管。加大對國(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力度。開展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實行集體決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

  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切實改進民主生活會的方式方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原則性,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堅持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落實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推進黨務公開,尊重黨員主體地位,落實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的責任和權利,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批評、建議、檢舉等權利。建立健全黨的紀檢機關與組織部門有關情況通報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黨組織、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支持和保証人大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重視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視察工作,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

  支持和保証政府專門機關監督。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積極開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嚴肅查處違反政紀的案件。加強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落實地(廳)級及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試行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依法公告審計結果,促進審計結果落實。支持公安、財政、土地、建設、環保等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監督。

  支持和保証司法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強化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支持和保証政協民主監督。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完善民主監督機制。支持政協運用會議、專題調研、委員視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廉政情況等進行監督。各級黨委、政府要發揮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作用,認真聽取他們的批評和建議,定期通報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辦理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

  支持和保証群眾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上網工程,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行社會聽証、專家咨詢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落實領導幹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重視和支持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增強接受輿論監督的自覺性,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推動和改進工作。新聞媒體要堅持科學監督、依法監督和建設性監督,遵守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注重社會效果。

  發揮國家預防腐敗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對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和政策制定,對預防腐敗的重要改革措施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証。建立預防腐敗信息共享機制和腐敗風險預警機制。總結預防腐敗工作的有效做法,提高預防腐敗工作水平。

  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切實把防治腐敗的要求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各個環節,最大程度地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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