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4日電/香港立法會今日討論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國籍及薪酬問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會上表明,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並非“主要官員”,因而沒有國籍限制。而擁有外國國籍的副局長署任局長職務,也不會抵觸《基本法》。林瑞麟並指,議員質疑擁有外國國籍的副局長忠誠並不公道。
頭條網報道,林瑞麟指出,當局在去年10月發表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已表明,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新委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這項要求。
至於《基本法》(第61條)對主要官員的額外規定,即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14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於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並非“主要官員”,所以並無這方面的限制。
林瑞麟續稱,在去年10月所發的報告書內,當局已表明副局長並非主要官員,毋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由此可見,他們毋須如主要官員般不可擁有外國居留權。當局的立場是明確的。
在剛被委任的官員當中,8位副局長已各自公開他們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當中,共有5位表示擁有外國居留權。至於政治助理,林瑞麟表示,知道有數位已公開他們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他強調,當局尊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個人決定,是否公開他們所擁有的外國居留權,以及如何處理。
至於副局長有機會在局長缺席期間署任局長的職務,林瑞麟解釋,副局長本身並非“主要官員”,署任亦只屬行政安排,不會抵觸《基本法》。 |